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2022

2024-05-17 16:57

1. 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2022

2022年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为:1、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税费减免政策如下: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税务筹划的意义:1、节约企业成本费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作为企业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代价,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无法逃避的义务。同时,企业的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而税款作为收入的减项,对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对经济活动事前的安排,在合法的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但承担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且减少了企业经营成本,为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2、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税收筹划如果做的科学、合理,将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收益。企业如果能全面地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且能够合理地运用,将会对企业税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减轻的作用,从而放大企业利润。3、降低法律风险。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漏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而税收筹划则不然,它是在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理财行为。所以合理的税务筹划,既合法又能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税务零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2022

2.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大罩4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_2019_46号滚行闹,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简化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带竖”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3.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7号), 2021年 12月 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

4. 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截至2020年12月底到期,缴费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在目前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各地方基本都是按照最高50%减征执行,比如《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这个优惠是没有到期日的),我们一般理解,这里是使用增值税起征点金额来判断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无涉,也不能与增值税销售额混为一谈。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月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金额即可免征,不仅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2万元,那么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5. 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2021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文化建设税优惠政策2021

6. 文化建设费免税范围

法律分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扩展资料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8.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根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动漫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在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中,确需进口的相关开发生产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享受税收政策的动漫企业应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同时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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