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金融诈骗还是非法集资

2024-05-23 16:05

1. 是金融诈骗还是非法集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更多]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更多]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本身就含有欺诈的手段,即骗得虚报注册,骗取公司登记,但就其构成而言,与诈骗罪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下列4 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更多]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更多]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是金融诈骗还是非法集资

2. 大凌金融非法集资跑路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非法集资立案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处罚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扩展资料:
新法出台: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
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3.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集资? 我知道深圳有这样一个团伙,他们正在设一个很大很大的局……

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集资? 我知道深圳有这样一个团伙,他们正在设一个很大很大的局……

4. 金融犯罪案件非法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 央行警示炒鞋风险: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是什么?


央行警示炒鞋风险: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是什么?

6. 金融诈骗种类包括什么和非法集资诈骗等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已删除)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7. 非法集资为啥难去根?

新“外衣”下,非法集资有什么共通点?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保本付息”,“小马拉大车”。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隐秘,不写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


黄林仁曾经是一家财务管理公司的老板,做着一些民间借贷业务。如今他无暇顾及自己公司,而是为了一次“投资”失误,代表非法集资受害人四处奔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3年前,黄林仁和北方汇银接触,零星拆借一些资金给北方汇银。那时候,北方汇银在安徽、江苏两省交界处的“舞彩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养老地产项目,摊子铺得不小,在两省租赁、购买了上万亩土地,在全国6个省多座城市设立公司或分公司。前几年,筹资还比较便捷,北方汇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回报,资金周转得不错。
“现在看起来,当时企业经营规模已经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了。”黄林仁说,不久后,经济开始面临下行压力,为了维持运转,北方汇银成立了两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为自己的项目发行基金理财产品,期限6个月,收益率为12%—14%。但很快,资金难题还是浮出水面,资金链越来越紧。公司不得不考虑向更多普通投资人募集资金,上线了一个P2P网贷平台,为自己包装的关联企业融资。


撑不了多久,窟窿一个个暴露出来。由于是用短期借贷、募集的资金投入长期项目,没有现金及时回流,无法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开始,风险陆续爆发。黄林仁在企业激进的“圈钱”过程中,陆续投入上亿元。“生意有赚有赔很正常,但现在这些集资款怕是很难回来,能返款10%就不错了。”黄林仁说。
“这种做法肯定行不通,用钱的地方太多,但筹款还得到期付息。一旦兑付不了,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有些企业就是要‘小马拉大车’,根本没有那么强的筹资开发能力,却要过度借贷,一旦经济下行,自然‘水落石出’,风险暴露。”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成为不少非法集资的新“外衣”。过去两年,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猛发展,虽然新设基金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备案的基金都会合法合规运营。“投资私募基金有条件限制,不少投资人并不了解,比如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说。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有些非法集资打着私募投资的旗号,号称5万元就能投资私募基金,那需要怀疑基金的可靠性了。而且私募投资是中长期投资,有一定投资风险,不可能保本,也有一定的投资周期,不像有些平台或者机构所声称的每月甚至每天能看到投资收益入账。
非法集资的共通点是会承诺“保本付息”。“如果不能承诺保本或有担保,还有谁敢贸然投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加隐秘,不会出现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随着非法集资形式的变化,投资的合同文本从原来的借条变成债权转让协议,再到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


 不断“变身”,非法集资为何难去根?
准金融、非金融机构四处泛滥,跨区域、网络化趋势明显,加大了监管难度,“这边拖着地板,那边的水龙头却还在打开着”
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老手段一旦被压制,新花样又会换一副面孔席卷而来,滋生蔓延。
“泛理财化”已成为当下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的手段从单一的“借款”“林权投资”“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模式,逐渐升级包装为“P2P网络借贷”“固定收益基金”“金融互助理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官网及互联网操作平台,吹嘘自己的背景、规模及实力,并通过操作平台发行线上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犯罪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而且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传销加集资的模式冒头,一些平台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返还“虚拟货币”,再诱骗投资者层层购买理财产品。此外,个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显示从事网络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模式瞄准传统商品营销类投资,通过互联网承诺商品回购、加盟返利等。
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泛滥,也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土壤。“百姓投资需求旺盛,但金融投资意识和知识还比较匮乏,要在前端把好机构的准入关。”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说。
一位在基层从事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人员坦言,投资、理财活动属于金融行为,在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各行业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往往就是非法集资集中爆发区。不少没有投资经验的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打着“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和“资产管理”的旗号,从事各种类金融活动,对他们却没有严格的监管,或者干脆没有准入门槛、监管规则,风险可想而知。
“现在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似乎比卖葱卖蒜的还多,卖葱卖蒜尚且要到标准化菜市场,但从事类金融活动却没限制,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搞得你在这边拖着地板,那边的水龙头却还在打开着。‘前门’不应该开得太大,在这些领域要有明晰的准入规则,明确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如果干了又要受到什么严惩,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位工作人员说。
伴随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涉案公司跨省市或跨区域经营现象很普遍,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且非法集资机构庞杂,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资产难追缴。
以“中晋系”为例,累计涉案金额高达399亿元,受害者有1.28万余人。当时企业在28个省设立了分支机构,把资产转入3家上市公司,旗下还有100多家非上市公司,并收购了支付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始终穿着高大上的外衣,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多数是空壳企业,没有实体投资项目,也没有真实贸易和经营盈利。即使打击及时,最终损失的资金也高达48亿多元。
“现在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跨区经营,总部设在大城市,在二三线城市设立分公司,扩张速度很快。按理说,如果到异地经营,也需要注册登记和备案,但是现在很多机构没走正常手续,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很难掌握企业实情,更难监管。”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对异地经营企业,多地相关部门还得联手加强监管。


让百姓远离非法集资,还要做什么?
把好“前门”,提升预警监测水平,提前处置追缴资产,尽可能保全集资参与人的财产
“非法集资不仅是经济、金融领域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损失的都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财产和家底。”大连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不少老年人是拿着养老钱投资的,血本无归。还有一些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社会阅历不丰富,法律意识淡薄,进入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工作后,不但自己被卷入骗局,还把父母亲朋的钱也搭进去了。
 ——加强机构备案、预警监测,“前门”得扎紧看牢。
赵鹞建议,要完善商事注册登记制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发牌的机构实行先证后照,即有批筹文件,才能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同时还要保护好已发牌机构的字号,关键字号不能被其他非法机构滥用。比如,某支付企业在北京注册,但在其它省区,被有些机构加个省别,就可注册成功,办理工商登记。老百姓分不清楚,结果就是受骗受害,被侵权者声誉受损。此外,还要加强对准金融机构备案、监管,对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活动加强预警监测。
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加大排查力度,帮投资人擦亮眼睛。“不少非法集资机构都是聘请明星代言,在黄金地段和时段做广告,虚张声势,让百姓丧失警惕性。”大连处非办相关负责人说,要走在老百姓投资前头,打掉这些广告“背书”。之前的一次排查中,大连处非办发现46家企业在当地主流报刊上刊登经营借贷广告,该办到工商局调阅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发现部分企业与注册名称不符,有的企业办公地点和注册地点不符,有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发布了金融借贷广告,甚至还有企业根本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最终仅4家有相关借贷前置审批批文。“这些广告登出去,肯定会迷惑不少老百姓。”近三年,大连完成了5000余家投资理财公司公安备案造册和动态管理,曝光38家违规发布广告企业。
——应对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趋势,监管手段要升级。
上海正在建立新型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未来可以对一些高风险机构的活动提前预警,及早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的活动线索。据介绍,该监测分析平台目前初步归集了相关部门的新型金融业态信息,主要包括行业监测、园区监测、企业全息信息查询及实时监测四个子平台,可以多维度掌握风险动态。
 ——加大追缴款项力度,让受害人维权不再难。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案的办案周期长,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判决,大约要两年以上时间。法院判决前,追缴回来的资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但其中往往有不少易损耗资产,比如豪华汽车,时间一长就会贬值。实际上,损失的是老百姓的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前几年集中爆发的非法集资案,等法院判决后都会遇到这个难题。希望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产提前处置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大连尝试让受害的投资人提前参与资产处置。对影响范围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大连公开招募代表设立代表委员会,黄林仁就是北方汇银代表委员会中的一员。一段时间以来,黄林仁一直为盘活追缴回的土地牵线搭桥,想找到新的投资人。
“公司的账目不全,具体有多少钱、花了多少钱都不知道。如果土地没人管,东西丢失了,上面树木死掉了,租来的土地因为交不起资金被重新分割了,都会给资产保全带来困难。如果项目还在,只要能让它运转起来,就能减少损失。投资人也能依法参与到资产处置过程中,了解事情进展,而不是两眼一抹黑。”黄林仁说。
——抛弃畸高收益预期,投资人应有理性的投资观。
“要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合规的理财产品,合理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不少准金融、类金融活动片面夸大金融的作用,让投资人误以为资金能自我膨胀。金融本质上要由实体经济支撑,没有源头活水,哪有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毕竟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不是随便哪家机构都具备的。”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
大连处非办连续两年牵头联合各监管部门举办“财富管理精英大赛”,吸引百余家金融机构数千名理财师参与,向百姓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为啥难去根?

8. 金融是非法集资吗

一般的金融活动正常运作符合国家规定是没有问题的,非法集资有其违法特殊性,可咨询律师解决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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