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情形

2024-05-09 19:32

1.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情形

一般都包括目标公司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上市、未来几年内的业绩未达标等,在签订协议时应注意每一项可触发回购的情形应尽量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并且容易举证。例如,某些对赌协议中会约定目标公司未来三个年度中任何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经审计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时回购条件成就,该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目标公司未能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如何处理?如目标公司没有经过审计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触发该回购情形?如果将目标公司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也列为回购情形之一,则可避免目标公司未能审计导致投资者无法行使回购权的情形。因此,对于每一项回购情形的约定应尽量考虑目标公司不履行相关承诺存在哪些可能性,并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全面、不具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面临被动局面。
一、公司收购的风险有哪些
1、合同方面的风险
若收购的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管理不严,或出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则公司在收购时可能被该类风险所影响。
2、隐藏诉讼风险
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3、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收购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侵权方,这种情形应避免。为此,除查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的情形外,并购后应继续做好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专利检索,避免诉讼风险。
二、公司上市审计常见风险有哪些
(一)筹资、投资盲目,并购无规划
新上市的公司常利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资本运作,用于投资或并购其他企业,以扩大自身经营规模,扩展经营领域。同行业的横向并购或相关行业的纵向并购,一般能降低成本(生产成本、税负、交易成本等),形成规模效益。但不相关行业的混合并购往往面临较大风险,若公司对新涉足行业的前景估计不足,其经营行为必然难以顺应市场需求,反而会对自身正常的经营、管理、组织程序产生负面影响,资源被浪费。涉及的经营领域过大,反而会拖垮原有企业。
有的上市公司不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将募集的资金投入使用,而将其托给券商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以提高投资收益。这是一种对投资人不负责的行为,若在二级市场深度套牢,投资人将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CPA要关注所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考察使用的合理性。对当年筹资、并购次数较多的上市公司,CPA应关注这些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用多次并购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况,也应意识到自身实力不强的上市公司,若投资范围过广,将面临较大经营风险,CPA则承担着较大的审计风险。对委托理财事项,则要查阅相关协议资料,了解抵押情况,确定其合法性及可收回性。
(二)股价波动异常
企业的经营举措公布后,股市将有提前量的反映,这是对未来的预期,而实施方案后的影响将在后期得以体现。投资者决策的依据是财务指标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上市公司违规造假的直接对象。
股价变动受外部交易环境和内部经营业绩共同影响,CPA应结合本年度整个证券市场的行情来考察上市公司的股价,防止某些上市公司利用“牛市”来掩饰自身利润的虚增,利用“熊市”来为自身亏损找借口。同时,应关注股价变动幅度较大时期前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上市公司极可能利用这些业务粉饰财务数据,操纵股价。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当新的委托客户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无合理解释,从某种意义上已对现任CPA予以提醒: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其原因有如下可能:
1、前任CPA已对该公司管理人员的正直性有很大怀疑,估计有较大风险,退出审计;
2、在重大问题上,CPA与管理当局存在较大分歧;
3、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问题,CPA考虑不能完成委托要求,拒绝接受委托;
4、在上年度审计报告中,CPA披露了公司的重大财务问题,而本年度经营业绩每况愈下,公司担心前任CPA利用上年度审计信息优势,披露更大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CPA应掌握近三年该公司的审计意见情况,向前任CPA了解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仅作为参考,CPA主要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估计风险水平。
(四)利润质量不高
孤立地审查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都可能忽视问题所在,利润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也不能准确反映当期盈利能力。因此,要结合两张报表分析,审查盈利质量。若该公司当年利润较多,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CPA应加倍关注其收入的来源、构成,考察其真实性。
根据以下公式:
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本期净利润不减少现金的费用营业外支出非现金流动资产减少流动负债增加-不增加现金的收入-营业外收入-非现金流动资产增加-流动负债减少。
可见,当本期净利润为正数,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时,很可能增加了大量经营性应收项目,未实际收到款项;或增加了大量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益不高。如此利润构成表明存在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可能。
分析利润质量还应关注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关系。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结转成本、确认费用,是上市公司常用的造假手段。如“银广厦”公司销售收入成倍增加,但仓储费、运输费却没有增加,若CPA能将收入与费用结合分析,比较前后期成本、费用变化,毛利率变化,是不难发现其中的造假行为的。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情形

2. 对赌回购条款对创始小股东适用吗

从现有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各国除要求此类对赌回购条款,应建立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基础上。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基本认可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但尚不认可与公司的对赌。即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的原股东对赌,这种约定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是有效的;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对赌,这种约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目前来看,对赌回购条款,不会损害创始小股的利益,不适用于小股东。

3. 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涉及的案由有什么?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件是否触发、对赌协议如何履行。对赌协议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涉及投资者、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条件通常分为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对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
案由的选择,对诉讼成败影响至关重要,案由决定了诉讼框架,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案由。
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此类案件通常是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单独提起的,大股东或者目标公司,为了从根本上赢得案件,很可能先发制人,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作为投资者,通常会提出股权回购或者请求补偿等请求。而确认合同效力,是审理其他诉讼或仲裁请求时隐含的先决问题,法院或仲裁庭自然会去认定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先发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时,我们不建议投资者提起反诉,避免纳入对方的节奏,投资者应当以我为主,另行提起全面的诉讼。
2、股权转让纠纷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纳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较多。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要求股东回购股份,或者给予现金补偿(本质上是要求大股东对投资者在当初投资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
如果投资者是同时要求股东及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要看二者谁是主要责任。案由的确定,通常是看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由主要的法律关系吸收次要的法律关系。如投资者主张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太适合归入股权转让纠纷。
3、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增资是公司基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既可能是因公司增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在实践中,目标公司为了发展壮大,通常通过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协议中常含有对赌条款,因此引发的纠纷,实践上也有归入公司增资纠纷的案由。
一、股权分割有哪些特点?
1、具有安全和投机的双重特性。认股权证的投资者最低可以获取利息收入,除此之外,认股权证部分还使投资者有可能分享到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单独交易的认股权证,其杠杆效应强于可转债隐含的认股权。
2、流动性好于传统的可转债和公司债。由于权证部分和债券部分分离交易,投资者等于同时购买了两种有价证券,附认股权公司债的流动性比可转债更强。
3、投资吸引力好于传统的公司债和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除了可以吸引传统的固定收益投资者外,还有可能吸引大量积极的权证投资者参与。

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涉及的案由有什么?

4. 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涉及的案由有什么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件是否触发、对赌协议如何履行。对赌协议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涉及投资者、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条件通常分为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对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
案由的选择,对诉讼成败影响至关重要,案由决定了诉讼框架,是诉讼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案由。
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此类案件通常是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单独提起的,大股东或者目标公司,为了从根本上赢得案件,很可能先发制人,单独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作为投资者,通常会提出股权回购或者请求补偿等请求。而确认合同效力,是审理其他诉讼或仲裁请求时隐含的先决问题,法院或仲裁庭自然会去认定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大股东或目标公司先发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时,我们不建议投资者提起反诉,避免纳入对方的节奏,投资者应当以我为主,另行提起全面的诉讼。
2、股权转让纠纷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纳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较多。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要求股东回购股份,或者给予现金补偿(本质上是要求大股东对投资者在当初投资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补偿)。
如果投资者是同时要求股东及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要看二者谁是主要责任。案由的确定,通常是看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由主要的法律关系吸收次要的法律关系。如投资者主张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则不太适合归入股权转让纠纷。
3、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增资是公司基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既可能是因公司增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也可能是二者的结合。在实践中,目标公司为了发展壮大,通常通过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协议中常含有对赌条款,因此引发的纠纷,实践上也有归入公司增资纠纷的案由。
一、股权分割有哪些特点?
1、具有安全和投机的双重特性。认股权证的投资者最低可以获取利息收入,除此之外,认股权证部分还使投资者有可能分享到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单独交易的认股权证,其杠杆效应强于可转债隐含的认股权。
2、流动性好于传统的可转债和公司债。由于权证部分和债券部分分离交易,投资者等于同时购买了两种有价证券,附认股权公司债的流动性比可转债更强。
3、投资吸引力好于传统的公司债和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除了可以吸引传统的固定收益投资者外,还有可能吸引大量积极的权证投资者参与。

5. 对赌协议回购股权质押怎么办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对赌协议回购股权质押;可约定增加本次投资前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对投资者而言回购的担保力度更强,该等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予以尊重。【摘要】
对赌协议回购股权质押怎么办【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对赌协议回购股权质押;可约定增加本次投资前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对投资者而言回购的担保力度更强,该等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予以尊重。【回答】
法律分析:投资者存在在先的违约行为和过错行为可以作为股权回购抗辩事由:如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迟延出资行为,没有按期支付投资款项,违法控制目标公司印章,导致目标公司不能如期开展经营,不仅造成了目标公司的损失,也是造成目标公司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回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投资者恶意促成回购条件的,应当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然,投资协议也可以直接约定若投资者存在未按期支付投资款等在先违约行为的,则投资者不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回答】

对赌协议回购股权质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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