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

2024-05-20 11:43

1. 刑法罪名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法释〔1997〕9号确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根据单行刑法《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法释〔2002〕7号确定《补充规定》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三、根据《修正案(四)》,法释〔2003〕12号确定《补充规定(二)》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四、根据《修正案(五)》《修正案(六)》,法释〔2007〕16号确定《补充规定(三)》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五、根据《修正案(七)》,法释〔2009〕13号确定《补充规定(四)》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根据《修正案(八)》,法释(2011)10确定《补充规定(五)》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

2. 刑法分则罪名有多少

刑法罪名有469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醉驾拘役的一般都是什么人
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是犯罪;拘役属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犯罪怎样认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类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分则包括: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第五章侵犯财产罪;6、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8、第八章贪污贿赂罪;9、第九章渎职罪;10、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3、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4.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83个罪名共十章分别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54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10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个罪名,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渎职罪37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特征强制性最为严厉、保障性、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5.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律解析:不满足 刑法 分则中 犯罪构成 要件的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1、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具体条件。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于 罪刑法定原则 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从严格依法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及准确制裁犯罪、维护法制权威的要求出发,犯罪构成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2、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性质曾出现过多种学说。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概念,不能成为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即主张“理论说”;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法律概念,必需由法律明确地加以规定,即主张“法定说”;也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一种阐明法律的理论,所以,兼具法定性和理论性,即主张“折衷说”。目前,犯罪构成“法定说”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这直接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也使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获得了统一。 3、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其总则性规范和分则规范共同实现的。总则性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而分则规范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脱离总则性规范或者分则规范去谈犯罪构成,都是不科学和全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 刑罚 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犯罪构成总则性规范与分则规范的结合不仅体现在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之间,同样也表现在刑法典总则与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刑 法规 范的结合上。所以,坚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强调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认识,十分重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6. 刑法罪名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有469罪名。具体如下:1、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 刑法全部罪名

413个
1、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他。2、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5、其他。

刑法全部罪名

8. 刑事罪名

法律分析:是指违反了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需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犯罪的,不构成犯罪即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刑事犯罪都有相应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关刑事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