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修订)

2024-05-11 13:45

1.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
  (二)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科技开发贷款;
  (四)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其它科技资金。第三条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1%以上。第七条 企业应当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科技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大型工业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低于3%,其它工业企业不得低于2%。第八条 政府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科技资金投入。
  工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中技术开发费当年增加在10%以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第九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第十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计划分别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不少于年度使用计划总额的30%。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
  (二)高新技术、中试、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
  (四)各类公共技术平台,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分期分批投放。
  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使用。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以及其他科技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于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第十八条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应当分别核算。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费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由资金投入单位收回。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计划实施,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政管理和统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2005修订)

2.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