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怎样进行股权质权

2024-05-18 20:03

1. 股权质押后怎样进行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
1、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股权进行质押后不得还在那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后怎样进行股权质权

2. 股权质押后怎样实现股权质权?

股权质押后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股权质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能执行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吗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区别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三、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吗
债权质押需告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一、什么是融资股权质押?
不是。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股权出质和股权质押的区别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2)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出质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4. 股权质押质权如何实现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权持有方)向质权人(出资方)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后由质权人占有股权,并有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本质是双方以股权为担保的“质押式债务融资”。
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一、股权质押后出质人的权利
股权质押后,出质人享有的三个权力:
1、出质股权表决权。尽管股权登记发生了相应变更,然而我国并未要求股权质押需对股东名册一并加以变更,质押并不妨碍股东继续行使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应当依据实缴比例行使,但《公司法》也允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同理,这一权利是股东基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优先权,质权人作为非股东无法享有。
3、基于质物的请求权。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权质押的步骤和申请登记文件
设定股权质押的步骤有:
1、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2、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前者在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在于对外公示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在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后,方可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文件包括:《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股份公司股票;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5.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6.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法律分析: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股权质押后是能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股权质权的。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8.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实现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
2、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如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3、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5、实现质权应注意事项  质权人实现质权应注意几点: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如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即使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  
  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另外,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也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担保法第71条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动产。由于担保法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
  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