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15修改)

2024-05-17 21:45

1.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15修改)

2.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依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核准、制发和管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并逐步推行电子优待凭证。

  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受理申请、初核和管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服务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鼓励亲友、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

  鼓励服务单位、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提升老年人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第六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免费享受前款优待。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服务单位应当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患者预留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公立医院对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老年人应当减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具体减收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务。第九条 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第十条 鼓励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补办的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设置2年有效期。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向区老龄工作机构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区老龄工作机构初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核准制发。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续期手续。

  个人在申领、续期、补办、升级本市老年人优待凭证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并签署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因未及时续期、补办、升级老年人优待凭证而无法享受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21)

4.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资或捐资。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福利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
    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人节。各级人民政府在老人节期间,应当组织各种形式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第八条 实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年老退出社会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第九条 逐步在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济。第十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实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镇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全额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老年医疗事业纳入医疗卫生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完善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照顾,对贫困老年人给予资助,对重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 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优待证到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应当给予优先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门诊或者老年人家庭病床。
    城镇可以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重病住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孤寡老人予以资助。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护理服务,或者委托他人护理并承担费用;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使用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等的优惠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者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继续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社区、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

5. 广东省70岁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2016年5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高龄老人津则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 技能津贴发 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广东省70岁老人补贴政策

6. 广东老人补贴

您好!广东省印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补贴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实施意见》还表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也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至于具体谁可以享受到这个补贴,《实施意见》明确,补贴对象由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能力等级等评估确定。
  补贴方式多元化
  《实施意见》称,补贴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方式,视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决定。
  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