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矿业市场主体建设的建议

2024-05-17 10:22

1. 关于推进矿业市场主体建设的建议

矿业市场主体是矿业发展的基础,是矿业生产力的集中体现。
在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双重拉动下,我国矿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之中。矿业市场主体矿业企业也在发展壮大。
目前矿业市场主体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形势不相适应。一矿一企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矿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佳矿业企业形式之一的股份制矿业集团没有形成规模;国有矿业企业在体制、机制、效率、投资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民营矿业企业在准入、矿业权取得、各类公共资源享用等方面问题不少;国有地勘单位没有从传统体制中走出来,还未成为市场主体。
矿业市场主体建设要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完善有利于矿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以《物权法》为准则,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矿业市场主体建设要有利于矿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勘查和开发有机结合,有利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1.实施矿业大集团发展战略
按照十七大精神,“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矿业大集团发展战略。以国家对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为前提,鼓励、引导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在政府矿业发展战略、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通过联合、兼并、参股、购买、退出等办法,把矿业企业做大做强,构建成功能齐全、竞争力强、能走出国门的大型、超大型矿业集团。
2.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构建股份制公司体制
按照十七大精神,“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矿山企业,在通过还社会职能于社会、主辅分离改革后,要继续深化改革,进行改制,构建股份制公司体制。国有矿山企业只有通过改制,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国矿业产业的实际相吻合的股份制公司体制,才能充分发挥国有矿业企业的生产力,也才会产生中国品牌大矿业。单一国有矿业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体制,一可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有效地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因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拥有经营权,从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三能有效处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公权)和矿业权企业所有(私权)的经济关系。可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转换作为股份制矿业企业中的国家股权投入,与矿业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不同矿区、不同开发阶段、不同价位级差收益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通过股权实现,有效的、公平合理的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利益。
3.积极扶持民营矿业企业
按照十七大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积极扶持民营矿业企业。
随着我国矿业发展,民营矿业企业方兴未艾,成为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之一。民营矿业公司无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市场取向上,还是在组织结构和人才管理上,都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吻合。但是,民营公司在社会认同、市场准入、政策环境及公共资源享用等方面存在障碍,要以“物权法”为准则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在技术、人才方面基础薄弱,需要扶持;民营矿业企业自身行为也有不规范之处,需要教育提高。
着重扶持、支持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能够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的民营矿业公司。走股份制矿业集团路子,也是民营矿业企业主要的发展途径。
4.引导、支持国有地勘单位成为矿业市场主体
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中曾经做出过重大贡献,在人才、技术、信息(资料)、装备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目前的状况是受传统体制的束缚,新的机制运行受阻,这些优势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国有地勘单位也因此还没有成为矿业市场的主体。在当前市场需求旺盛,矿产品高价位运行的形势下,国有地勘单位这种状态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也不利于国有地勘单位自身发展。只要摆脱旧体制,并给以必要的政策扶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国有地勘单位的人才、技术、信息(资料)、装备优势就可以充分发挥,就可以成为矿业市场主体。
政府要宏观指导,政策支持,帮助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国有地勘单位要不失时机,深化改革,坚决迈出事企分离的关键一步。保留的事业单位按事业机制运行,企业单位严格按企业机制运行,发挥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市场主体,创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辉煌。
国有地勘企业成为矿业市场主体,可以有多种途径:①组建小型勘探公司,经营矿业权、经营勘探成果;②进入大型矿业集团;③组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营资本、跨国资本等);④组建技术劳务工程公司、矿山服务公司等。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8年1月3日)

关于推进矿业市场主体建设的建议

2. 矿产勘查市场主体建设的目标和思路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面已经论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市场活动的、具有特殊经济利益目标、并能自主采取行动实现这一目标的个人和组织。通过国内外矿产勘查的情况得出,矿产勘查的市场主体应该是企业,主要包括矿业权的供给与需求、矿业资本的供给与需求、矿产勘查技术劳务的供给与需求的主体。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因此,应当积极适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与要求,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要培育壮大矿产勘查投资公司、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地质技术服务公司。只有这三类公司实现互动,才能有效地提高找矿效果,降低找矿成本。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着力围绕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瓶颈问题,坚持推进矿产勘查和矿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重组和优化配置勘查生产要素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解放和发展矿产勘查生产力。加强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努力实现矿产勘查生产的良性循环和找矿上的重大突破。
二、总体原则
(1)坚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产勘查要素中的基础性作用。
(2)统筹国家资源战略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加强和扩大勘查。
(3)充分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矿业管理模式和经验,同时兼顾中国的国情和矿情。
(4)促进政企、事企分开,明确企业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政府要逐步从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退出。
(5)以发展促改革,以发展引导改革,依靠发展解决我国的资源保障问题。
三、政策目标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矿产勘查新体制、新机制。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矿产品市场、矿产勘查劳务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发育,建立市场起基础作用的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地勘运行机制和矿业运行机制。建立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法规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建立金融、财政、税收等调控体系,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勘查行业管理体系。
(一)建立以矿业权流转为核心、运转顺畅的市场体系
通过完善以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完善市场规则,促进矿业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勘查要素的优化配置。通过矿产勘查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为矿产勘查提供投融资支持。建立健全各类勘查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国勘查市场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国际矿业资本等要素,参与全球矿业合作与竞争。
(二)形成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确立企业在勘查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形成各种规模、各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矿业公司、矿产勘查公司、个体探矿人以及各种技术、劳务和中介公司在内的勘查市场主体。
(三)建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调控适度、服务规范的矿产勘查政府管理体系
全面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在产权、投资、市场、税费等方面的政策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发挥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引导和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行政,确保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强化服务职能,地质资料实现全面社会化服务。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环境得到全面改善,我国矿产勘查业融入国际矿业市场。
(四)逐步形成有活力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主体
一部分有条件的国有地勘队伍要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结构合理、规模适当、分工明确、有市场竞争力的地勘企业,发挥市场主体的示范作用。落实矿产勘查法人实体出资制度,大力培育以初级矿业(勘查)公司和找矿人为基础的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矿产勘查领域;支持和鼓励组建少量独立的、示范性的矿产勘查公司与技术服务公司,形成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之间、非矿公司与勘查公司之间相互参股、股权多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身份门槛,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只对企业主体开放,取消双轨制,建立市场平等竞争机制。积极发展各种勘查技术、劳务服务公司和市场中介组织等。
(五)促进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
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是企业,引导和推进现有的矿产勘查主体完成企业化改革,在政策设计上要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只对合格的市场主体(企业)开放,同时要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在推进矿产勘查的机制设计上,一要“断奶”,即国家不再给任何企业无偿提供已探明的矿产地。新建矿山或生产矿山接替资源基地,一律通过市场购买矿业权或自行投资勘查矿产资源;二要建立对矿产勘查基础产业的“反哺”机制,即建立勘查补偿新机制,允许矿业企业在企业成本中据实列支矿产勘查支出或购买矿业权的费用。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主要用于矿产勘查。
加快矿产勘查供求市场主体的改革。首先,要改造国有矿山企业,这是矿产勘查需求大户。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矿山企业仍然是我国矿业生产的主要部分,而矿产勘查正是矿业企业整个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矿山企业不形成出资勘查的投资主体,矿产勘查的法人出资制度就难以形成。其次,要改造地勘单位,这是矿产勘查成果的供给大户。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绝大部分地质工作是由国家出资、专业地勘单位完成的,在改革中要通过市场机制盘活国有地勘单位的勘查生产力,包括沉淀下来的地质找矿信息。当务之急是把地勘单位的改革真正向前推进一步,地勘主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集中矿产勘查业的优质资源,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公司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而实现上市:第一,地勘主业的出资者必须到位,执行保护股东权益的职能,把矿产勘查投入作为风险投资,追求保值和增值。第二,明确矿产勘查的最终产出成果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价值形态是矿业权价款,以此为目标,追求经济效益。再次,要大力支持民营规模经营的矿山企业,以及股份制矿业公司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民营矿业企业是近年来我国矿业的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民营矿业企业正在成为矿产勘查开发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许多民营矿业企业按照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十分重视企业后备资源的勘查和储备。因此,民营矿业企业的参与,有助于激发矿产勘查市场的活力,将为真正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形成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3. 抓住历史机遇 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2004年3月5日)
新疆是矿业大区,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潜力巨大,矿种齐全,配套性高。目前,全区已发现矿种138种,占全国发现矿种的80.7%,探明矿产地4000多处,矿山企业近3000家。2003年,矿业总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28%,矿业已成为自治区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宏观调控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新疆的矿产资源开发,也要解放思想,实现突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在2004年自治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不断加大矿业开发力度,加快培育支柱产品。除个别国家垄断开发的矿产之外,其他资源的勘探开发,应一律放开准人门户,只要有实力,都可以前来勘探开发,实行谁勘探,谁开发的政策。”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区矿产资源招商引资步伐,加快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近年来,我们把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哈密成功组织了全区首次采矿权拍卖观摩现场会,哈密两宗花岗岩矿采矿权以25万和20万起拍,最后分别以80万元和85万元成交。之后又成功组织一厂全国首次煤矿采矿权拍卖和自治区首例砂石料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托克逊黑山煤矿900万元起拍,以4900万元成交。都善县两个砂石料矿采矿权挂牌价分别为26万元和34万元,最后以120万元和124万元的价格出让。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210个,价款7468万元,其中拍卖19个,招标6个,挂牌8个,以批准申请有偿方式出让177个,我区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已初步形成。
实践证明,采用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方式来配置资源,加快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无偿使用矿产资源,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破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十分有效的手段。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可以显化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建立促进勘查开发者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利益机制,促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更加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并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其自身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然要求。中央已把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列入“十五”规划纲要。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偿获得。国土资源部也相继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的申请、招标、拍卖和转让中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抵押以及地质资料管理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了行为。这些法规和文件的颁布,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当前,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面临大好机遇。一是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发展产权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为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扩大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三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保障。四是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开展,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势头很好,为进一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要抓住有利的机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切实推进“两权”市场建设。这次我们采取竞争方式一次性公开出让16个探矿权采矿权,在我区尚属首次,目的就是为了加大我区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今后,凡是具备条件的矿产地将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对不能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出让。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中的作用,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中,我们将不断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对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价工作,摸清资源家底,为市场建设提供资源条件。要不断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水平,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公开查询和定期发布制度,积极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服务。
(在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会上的讲话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4年第2期)

抓住历史机遇 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4. 为什么繁荣之中有乱象——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一、矿业发展的历史机遇
在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下,我国矿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之中。国家在推进矿业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矿业权市场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方兴未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营、港澳台企业和外商等多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投资迅速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加快融合,为矿产资源勘查带来了活力,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改革逐步深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正在形成。
进入21世纪,我国矿业持续高速发展,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比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繁荣之中有乱象;矿业快速发展,而发展之中含隐忧。究其原因,是在体制转换时期,一些旧制度仍然起作用,与新体制格格不入;一些环节上,一些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一些领域中处于制度真空状态;一些新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利益主体各取所需,各图其利。根源在管理,责任在政府。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主要是体制性、机制性和法制性障碍,具体表现为矿政管理、矿业市场建设和市场主体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一)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政府对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既缺位,也越位
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行使对矿产资源统一管理职责。但是,目前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除国土资源部外,有关部门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参与矿产资源管理,造成职责交叉,政出多门。
政府对诸如矿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管理为矿业服务、市场监管等处于缺位的状态。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矿业管理的越位则表现在热衷于直接掌控和经营矿业权。
(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未建成
目前,矿业权市场以及为矿业权市场提供勘查资金的勘查资本市场很不发育;中介机构不完善,中介服务不健全;公益性地质信息服务尚不到位,各个矿业权人之间以及矿业权人同矿业资本投资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矿业市场主体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业主体建设不能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一矿一企的矿业基本格局没有改变,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佳矿业企业形式之一的股份制矿业集团没有形成规模;国有矿山企业在体制、机制、运行效率及投资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未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格局;民营矿业企业在准入、矿业权取得、各类公共资源的享用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国有地勘单位未形成真正的矿业主体,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任重道远。
(四)围绕矿产资源管理的经济关系没有理顺
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低,资源税没有起到级差收益的调节作用;矿业权使用费没有对多占和长期占有矿地起到调节作用;矿业权价款含义被曲解、扩大,收取、施用不规范,或使投资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或侵害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开征不足,矿山环境治理成本没有在矿业企业经营成本中得到充分体现,影响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矿业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解决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197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滞后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一是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二是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界定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三是对矿业权在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实践中政出多门,对矿业权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及矿业权的招拍挂方面界定不准,造成混乱;四是不同市场主体的矿业权人平等地位没有法律规定,不同市场主体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也不明确等等。
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推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发展,最根本的任务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建立这种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市场,多种经济成分矿业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一)国家对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按照十七大精神“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对矿产资源实行“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即中央只授权一个机构行使矿产资源的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依法调控、统筹决策的权力,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则统一有效。要贯彻资源和环境管理并重原则。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加强对矿产勘查、开发、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引导、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要恪守定位职责,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当前要加强作为公共服务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职能,禁止政府直接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改变目前政府既是矿产资源管理者,又是市场利益相关人的状况。
(二)培育健康发育的矿业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市场。建立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构建我国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矿产勘查的风险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矿业融资市场;规范勘查公司退出机制,规范矿业权市场转让,建立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为矿产勘查风险资本的顺畅退出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修改完善矿业权评估和储量评估相关制度。
(三)推进矿业权市场主体建设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政府产业规划、政策和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实施矿业大集团发展战略,引导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组建功能齐全、大型和超大型的跨国矿业集团;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制,建立股份制公司体制;消除民营矿业企业在政策环境上的障碍,规范民营矿业企业的行为,发展民营矿业企业;解决国有地勘单位的历史困难和改革体制上的束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发挥人才、信息、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矿业市场主体之一。
(四)理顺经济关系,调整利益格局
按照十七大精神“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推进矿产资源价格形成市场化,通过调整利益分配,解决“矿产资源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中央、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矛盾”。重新设计资源税费,调整现有税率,充分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权益;要建立适应市场变化、有效调节供需关系的税费浮动机制,把矿业资源税作为调解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特种税加以设计和实施,根据矿产资源不同级差收益、不同的价位确定收取标准;要按照物权法中地役法及相邻关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考虑矿产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矿业法律法规
在修改完善矿业法规中,要从总体上明确界定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统筹兼顾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二是明确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建立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三是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使用权及其财产权属性;四是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权责;五是赋予不同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建设和谐的矿业环境
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企业和资源开发所在地民众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凝聚合力,形成有利于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遵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规律,建立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矿业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和相应政策,把矿业活动限制在生态许可的限度内;建立环境补偿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建设一种螺旋式发展的新的自然动态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
(原载《中国矿业报》2008年7月11日)

5. 对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4点建议

矿业权市场是繁荣我国地质找矿领域的平台。要相信市场的作用,把市场的作用同强有力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对此,提出以下4点建议:
(1)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以探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矿业权交易所,并在主要地区建立若干个分所,形成矿业权市场信息网络,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反应迅速、交易简便的平台。
(2)要与财政、金融等部门主动配合,尽快启动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这是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的长效机制。可以先列出专题,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方案。同时要全面实行勘查投入资本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勘基金都要资本化。只有资本化才能证券化,只有证券化才能为探矿权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的机制。
(3)为了解决矿业权经营主体的缺位,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局组建资源性勘查公司。它由精干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不带施工队伍,享有技术优势和地质资料优势。政府把专项资金和地勘基金给他们,成为债权主体;具体找矿项目由公司自主经营,或者把它办成地质找矿经营管理公司,专门承包矿业权经营,由这个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发包勘查技术劳务。这样矿业权市场主体就到位了。全国有几十个这样的公司,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地质找矿主力军。
(4)完善的矿业权市场建设中,政府必须正确定位。它的3个角色的权力和权益不能捆在一起使用;如果捆在一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首先,是矿业资源所有者的定位。在一级市场矿业权的配置中应当一视同仁,政府的商业投资找矿不能搞特殊,甚至凡是企业能干的项目,政府应当退出;其次,是矿产勘查出资者的定位。这是一种商业活动,应当通过企业来运作,遵守市场各项规则,坚持政企分开;再次,是矿政管理者的定位。这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在执法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4点建议

6. 关于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的思考

贺建委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郑州,450052)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已经取得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的可喜业绩。然而,无论是国外经验还是国内的现实都表明,国民经济要继续高速发展,必将以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前提。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宗矿产可供规模矿山建设的后备基地几近耗尽,储采比持续下降,资源危机矿山问题日益突出,不少重要矿种对国外的依存度不断加大。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制约因素,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要有效地加强地质工作,解决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环节,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解决矿业权取得、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在矿业权市场建设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例如,1996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制定了《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矿业权市场的初步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使地勘单位和相关企业普遍增强了探矿权的财产意识。但是,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相比较,与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地质工作、解决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要求相对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还很不成熟,在矿业权的取得、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矿业权的取得、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不够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对勘查空白地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出让;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对勘查空白地规定了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对申请国家出资并已形成矿产地的,除缴纳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2003年,国土资源部又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部分新设矿业权的“招、拍、挂”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然而,一些省(市)及地区在实际运作时,可谓政出多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有的对外地申请矿业权的投资者,人为设置许多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羁绊;有的擅自扩大“招、拍、挂”和有偿使用的范围及标准;有的对越层越界甚至无证开采现象姑息迁就等。
2.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市场难以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培育和规范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地矿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目前在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往往不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而更多的是行政调控这只无形的手在直接或间接起着支配作用。各种地方法规和数不清的土政策极大地制约着矿业权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市场运作与行政调控的和谐环境尚未形成。
3.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不断下降
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投入不足,近几年来,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在不断下降。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3年底,全国固体矿产有效探矿权12360个,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数不到1/3,部分省的比例还更低。
矿产勘查属于高风险行业,矿产勘查项目只有1%~2%可以最终成长为矿山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在普查以下阶段终止。矿产勘查能否最终成功,主要取决于地质工作者选取靶位的创意,他们对矿权区找矿潜力的独到见解,以及野外找矿的实际经验和他们找矿技术的先进与否。近几年,由于矿业权的获取、维护等成本增长很快,而目前地勘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较少,负担很重,难以在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获取和维护较多的矿业权。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方面,地质勘查工作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大量需求,进而使我国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单位的困难不断加重,不能有效地调动地质勘查专家及技术骨干的找矿积极性,反过来又将进一步加大因资源短缺而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
二、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的建议
为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按照“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规范审批、促进流转”的原则,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尽快缓解制约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应从矿产勘查的基本规律和风险特征出发,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勘查空白地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取得探矿权,在适当考虑勘查资质的情况下,鼓励国内外社会资本进入矿产勘查市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工作程度较高的矿产地,以及砂石粘土等无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地,主要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矿业权;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实行审批的方式出让矿业权;改善投资条件和市场环境,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凡是社会资本愿意进入的商业勘查地,国家资金应主动退出,即“民进国退”。为此,国家要进行分类指导,完善不同类型矿业权的出让方式、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
2.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
政府部门要像保护公民和法人财产权那样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保证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矿产能享有优先开采的权利,又要允许矿业权人在矿权的流转中实现回报,使勘查投资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程序,允许矿业权人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价款归投资人所有。同时,要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中介组织,依法打击非法转让、官商勾结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3.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开发中的合法权益
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要由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地勘单位和企业来承担,以保证国家对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储备。为了使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地勘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国家应设立找矿专项基金,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勘查项目。项目实施后未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国家出资部分按程序予以核销;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应提倡地质工作者的科技创新劳动价值在矿业权中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地勘单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使地勘单位在逐步完成体制改革的同时,能够为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提高国家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多作贡献。
作者简介
贺建委,河南省有色地质矿产局副局长,高级经济师。

7. 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政策

我国矿业长期是分专业由多个部门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纪末工业部门企业化后,各部门管理的矿山企业属地化、社会化,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分专业成立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矿山企业的联系中介。矿产勘查开发在国土资源部由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司局分别管理。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业部也参与部分管理。
我国是发展中的矿业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今后相当时期内面临着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安全和稳定供应,建议国家建立矿业的统一管理部门(如矿业部、地质矿业部或国家矿业局、国家地质调查局),加强对矿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这是由矿业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也是我国中小矿山多的矿情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是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特色的需要。实现矿业的宏观调控,必须树立中央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的权威,完善调控的法律法规手段。
为了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法律保证;建立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矿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和完善矿业资本保障体系、健全矿产资源差别税费办法;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科学合理的探矿权取得;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特大型矿业集团;加强“三率”监管,充分利用资源;鼓励支持矿山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建设绿色矿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目前我国矿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企业入市、矿权流转、资本融资、中介服务等方面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体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规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矿业货币资本保障体系,支持矿业发展
矿业发展所需的货币资本,风险高、金额大、时限紧,还须服从行政干预,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债权(矿业权)融资的矿业风险资本市场。现代矿业产业要建立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因此,要正确认识、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与现代矿业相关的重大关系,尤其是矿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途径,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进而提高中国矿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当前,我国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自有权益资金有限,在矿业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国家财政加大对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机矿山找矿和支持境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项补贴。
3.健全矿业开发差别化的税费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政策是促进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矿种不同矿床类型的开发难易、深浅、贫富等存在差别,矿业开发中需要制定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类型矿床应区别对待,不能只有一个税费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税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准确识别不同矿区在开发中的各种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开发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税费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和提高采选技术,开发低品位资源、难选冶资源、共伴生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利用率。凡是在矿产综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家应该兑现税收减免或给予奖励。
4.加强“三率”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管理,是节约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已批准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已取得较好效果。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常态化激励政策,配以有针对性的科技攻关,并加强管理,长期坚持。
5.健全和完善矿产勘查市场,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
矿产勘查工作是科学探索活动,其成果属于信息产品,既不同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矿山开发,其成果是矿产品;也不同于严格执行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一个是“建楼”,一个是“找矿”,“建”和“找”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劳动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的原则区别。
前面已经说到,每个矿床(体)都是不相同的,必须通过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知识投入与资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应该各占一定比例。
因此,建议国家在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法规层面上,必须明确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权益由资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识投入者共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参考科技成果得到开发时所占有的比例,矿产勘查知识投入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样做,有利于建设矿业权市场和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调动出资人和地勘人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6.进一步规范初始探矿权的取得,不搞招拍挂
探矿活动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发现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勘查矿产的活动依据地质工作规律具有明确的阶段性,一般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精查)四个工作阶段的顺序进行。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隐蔽性(或不确定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矿床(产)成因的复杂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的调查研究,因主观认识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矿活动提交的探矿权成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统计,全球地质找矿成功率仅为1% ~2%,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同勘查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预查和普查阶段的风险最大,90% 以上的探矿权项目可能找不到矿。基于探矿权是经过地勘单位(人)的探矿的智力活动而获得的对地下地质矿产的认识,属于认识世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探矿权出让方式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找到具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值得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应该有偿取得(转让)。国外许多国家采取先申请先登记探矿权和勘查经费补助等政策,鼓励申请设立探矿权开展矿产预查和普查。
近年来很多省、区、市对初始探矿权进行招拍挂,实行全面有偿取得制度,对国有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产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无其权的局面,使国有地勘单位成为资本的“打工仔”,并出现投资者炒探矿权盈利,孳生腐败和商业欺诈。初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重投资、轻技术,不利于地质找矿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找矿初期存在高风险,为了鼓励找矿,初始探矿权应该实行国际通行的先申请者先登记的办法,并优选勘查设计方案。同时,加强对登记探矿权勘查活动的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结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
7.规范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和收取,厘清权属关系
1998年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后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目的是不能让国家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资源价值理论和资源国有理论指导下以矿生财,不区分谁出资勘查、不区分矿产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矿业权价款,把矿业权价款视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新增长点,是不合理的做法。矿业权人由于承受不了高额的矿业权价款,找到的矿越多越交不起价款,于是有的采取有矿不报或大矿少报的办法,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找矿的积极性。因此,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为由,高额收取矿业权价款和以行政权力经营矿权取代市场配置矿业权的越权行政行为。
建议矿业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法规,通过宣传,明晰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各自的理论依据,厘清各自的权属关系。土地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一是反映土地自然丰度的差异,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二是土地经营者在土地自然丰度基础上加工增值,归土地经营资者所有。同理,探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预查、普查)使预测矿产资源增值为资源性资产,形成探矿权价款,应属于探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详查、勘探)使资源性资产增值,形成采矿权价款,应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进一步通过矿山建设和开发,使资源性资产形成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要依法维护涉矿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及矿产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区块与矿产地的居民、社会生态环境等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生产关系,运用公正的利益关系激励相关各方发展矿业的积极性,以推动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8.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矿业集团
矿山企业是矿产品物质生产的实体,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矿产品供应命脉。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后备资源有保证;已有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好。现在国家每年分别出资40亿元治理矿山环境和支持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对矿山企业找矿的支持较为薄弱,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前一阶段5年间中央财政出资20亿元与地方、企业配套20多亿元合作进行230个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找矿,取得重大找矿成果,延长了矿山生产期,稳定了职工就业,有利于社会安定。建议今后继续延续所采用的政策及业务管理模式,扩大支持危机矿山的范围,调动矿产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增加国家与企业的投入,扩充矿产资源。同时建议,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设有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水平。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勘查队伍,自主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
国家要进一步制定鼓励构建大型和特大型矿业集团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和宏观指导,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兼并、重组,逐步改变我国“一矿一企”、小而散的发展模式,着力提高矿业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的资源开发模式,以提高我国矿业企业在国际矿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9.加强地勘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矿产资源
据有关研究预测,2025年前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达到峰值,然后逐步下降。因此,起码还有十几年的时间处于大量消耗矿产资源的发展阶段。在立足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必须要十分重视利用国外资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给。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应贯彻以掌握权益矿为主,贸易矿为辅的方针,要特别重视获取境外矿业权,利用矿业股权,建立稳定的矿山开发基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联手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发挥中矿联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交流国外国情、矿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资源压覆
我国各行业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规划,导致许多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而不能勘查开发,特别是铁路、村镇、水面“三下”压矿,难以开发利用的情况严重,如开滦集团公司压煤27亿吨,占矿井所有储量的87%。目前,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保护区越来越多,禁采区、限采区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的地盘越压越小,随意压矿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一个资源与环境等统筹协调发展的和谐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等相互衔接工作,特别在矿山建设产业布局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防止已知资源被压覆而无法开发利用。
1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保障供给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需要做好矿产资源的储备工作。实行矿产地储备与矿产品储备相结合的方针,区别重要矿产、稀缺矿产和优势矿产,制定不同的储备目标和不同的储备方式。一是建立起以资源储备为主,产品储备为辅的多形式、立体化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和分类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储备和多方联动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金融支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构架。最终形成中央、地方与企业共同参与的完善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中央政府以资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为目的进行战略储备,地方政府以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经济储备,企业以经济效益赢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商业储备。
12.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矿业绿色矿山
矿产勘查开发在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涉及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矿产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矿产地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有些矿山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还抵不上恢复生态环境的投入。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像这类矿山企业与其说在开发资源造福民众,还不如说在破坏环境危害民众。建议大力推行建设绿色矿山,矿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矿产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从开发设计开始建立资源回采、综合利用和废石尾矿处置的刚性约束和优惠鼓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绿色矿山中的作用,结合绿色矿山试点,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广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绿色矿山”的要求落在实处。实行统一的《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政策

8. 矿业权市场的规则

市场的作用是在遵循市场规则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没有规则或者有了规则不执行,必然造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场规则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对进入矿业权一级市场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及其客体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我国矿产勘查领域已经有了针对技术方面准入资质,尚没有明确经济方面的准入条件,以至现在,政府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也可进入。
(2)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对市场竞争的方法和手段加以规范。在规定时要坚持3个原则:①公平性,即市场中所有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待遇;②公正性,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管理者要以公正的态度来行使竞争规则,要以客观的标准来对待参与竞争的各个主体;③公开性,即在市场过程中,竞争对手及竞争的协调与管理,都应该是公开的。
(3)市场交易规则,是指对市场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其作用在于:①可以使买卖双方履行诚信,降低交易风险;②可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常发挥;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④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合法竞争,反对、禁止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4)市场仲裁规则,是指市场仲裁机构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各个市场主体在进出市场、进行交易和开展竞争过程中,彼此之间难免发生各种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必须建立凌驾于所有市场主体之上的具有法律权威的仲裁机构,并确立和遵守相应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