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2024-05-09 16:47

1. 经济法案例: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财务困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乙公司。
甲公司是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及时给付,可以暂时中支履行合同,直至对方财务能力恢复。
该案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务困难,并涉入多项诉讼,可能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其财务困难,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经济法案例:

2. 经济法 案例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债务在甲退伙之前产生,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3. 经济法案例。

(1)甲方拒绝接受B发送灯笼法律依据的。中国的“合同法”第二十71,第1款:“债权人可以拒绝一个早期表现的债务人,但的性能并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提前,除了”党一个党乙线可以拒绝接受的规定。乙方事先承诺方保管的标的物增加的负担,增加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党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前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的承诺。 “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如下处理:乙方灯笼自费给拉了回来,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经济法案例。

4. 经济法 案例

这个题考的是《合同法》里面的不安抗辩权。相关法条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根据六十八条,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通知乙公司,所以,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

根据六十九条,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并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中止的一方也就是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甲公司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

5. 经济法的案例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1.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借条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尽管内容不完整,但通过旁证可以说明,双方当初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购买设备开办塑料加工厂,故而张某违约。刘某可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借款合同。这样就不用受到还款期限不明的不利限制。

经济法的案例

6.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7.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场索赔。

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出租柜台从事食品经营,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经营者和柜台出租商主张损害赔偿。


目前,出租柜台经营权已成为本市大型商场经销的重要手段。对商场与柜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无从知悉,如商场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柜台实际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相对较弱。而上述法律将柜台经营者与出租者作捆绑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可以形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
(2)不可行。
①出资方式:只有普通合伙人允许劳务出资,且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②利润分配 :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显然也不符合合伙人的权利。
(3)可行。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可行。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可行。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其次,合伙协议要求载明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隐名合伙,公务员参与隐名投资、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是非法的。所以B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