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2024-05-07 05:30

1. 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条件是:
1.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5.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7.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冻结40%注册资金作为代偿保证金。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期货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2. 担保公司怎么注册

担保公司的注册程序:
1、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公司名称;
2、完成核名手续后,需要到银行进行验资;
3、返回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4、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5、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6、从税务局购买发票。
一、企业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核定公司名称,在工商局官网检索名称是否有重复的,最后通过核定使用。第二,确定公司办公地址,即租房,同时去税务局购买印花税。第三,确定公司的章程。第四,开立公司账户并存进股东的出资额。第五,到工商局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到指定的刻章社,刻取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第六,申请购发票。
二、嘉兴外资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嘉兴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1、核名。到工商局领取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公司名称,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没有重名的,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手续费;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银行询征函;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银行会发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公司设立登记的表格,填好后交给工商局;
9、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即可开始营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融资性担保项目,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材料

4. 如何注册《投资担保公司》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融资性担保项目,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关于经信委的批准文件,下面以江苏为例说明。
一、行政审批依据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
  二、行政审批条件
        (一)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上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5倍。
4、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信用级别AA-以上。
5、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严格执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4、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5、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6、变更后股东的条件实力显著提高的以及上年度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文件规定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四、行政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在每个季度第2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担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的,撤回该公司的行政许可。

5. 如何办理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融资性担保项目,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关于经信委的批准文件,下面以江苏为例说明。
  一、行政审批依据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
  二、行政审批条件
  (一)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上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5倍。
  4、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信用级别AA-以上。
  5、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严格执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4、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5、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6、变更后股东的条件实力显著提高的以及上年度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文件规定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四、行政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在每个季度第2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担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的,撤回该公司的行政许可。

如何办理投资担保公司注册手续?

6.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一、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最高股东人数限制,没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章认可。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先应有公司名称,同时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原《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无此要求,只要求有公司住所即可。
三、典当行的注册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8、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