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05-05 16:25

1.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长 阎立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2.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调整

记者2015年5月10日从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将于15日实施,今后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可达70万元和45万元。本次政策,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本次调整还涉及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

3. 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的

你这个问题一下问了好多,一点点来回答
苏州用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是连续缴存满12个月,也就是说一年后你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了,但是贷款的额度只能是公积金账户里面余额的十倍,不满一万按一万算,你一个月交300元,12个月后也就是3600元,不满一万按一万算也就是你能贷到1*10=10万。
按你说的80万房子你肯定要组合贷款的,也就是公积金贷10万剩下的部分商业贷款。
80万的房子首付三成是24万,公积金贷10万,商业贷46万。银行这几天刚刚调整了利率,苏州现在商贷要在基准利率上再上浮5-8个点,我没有算但是估计你们的商贷还款每月应在3000左右。这个只是现在的情况,你要是等公积金满一年,明年这会估计政策又不同了。仅供参考!

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的

4. 苏州公积金政策

苏州公积金政策如下: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苏州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年度基数调整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作为调整依据。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继续工作的,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苏州公积金政策

6. 苏州住房公积金

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离职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按苏州政策文件苏房金(2004)14号的规定:
 
 (四)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

  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外地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提取公积金程序

  (一)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

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7. 苏州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监察室、缴存执法处、使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信息管理处、内部审计处、服务管理处九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姑苏、虎丘九个分中心和盛泽一个管理部。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住房公积金改革;
(二) 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三) 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引用时间2018-1-15]

苏州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8. 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使用管理处: 电话:65236228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等使用业务相关政策;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监督、分析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源管理、数据维护和征信管理;协调、指导、考核协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提取等使用业务的风险防范;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处长:胡骋宇 
办公室:电话:65810481  传真:65237998
负责本中心行政事务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与整理;文秘、档案、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安保和后勤;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中心本级和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主任:许凤美


扩展资料:
管理中心职能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缴存管理处、使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信息管理处、内部审计处、服务管理处九个职能部门;下设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吴中、相城、姑苏、虎丘九个分中心和盛泽一个管理部。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协调推进住房公积金改革。
(二) 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三) 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面向社会、方便群众办事,公积金中心下设9个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组织建设、工商、农业、中国、交通、苏州等商业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等单位入驻,集中承办住房贷款等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主要服务项目有:
1.受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 为借款人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
3. 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
4. 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
5. 单位住房公积金开(销)户登记;
6. 住房公积金卡务;
7.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
8.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金融政策咨询。
监督电话:12329
地址:干将东路877号;邮编:215006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职能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处室及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