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怎么解读呢

2024-05-09 07:18

1.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怎么解读呢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康保险的一种,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年老患病、伤残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侧重于提供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保障的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承担老年人家庭护理等护理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助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拓展资料: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1、老年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0岁之后就能按照保险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2、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等损害后,如果因此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该项保险金;3、老年疾病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的疾病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疾病,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该笔保险金;4、癌症保险金:要求被保险人的癌症是初次发作的,并且该癌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5、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参保范围:我县长护保险试点参保对象为全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必须同步参加大病保险和长护保险。待遇申请与评定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完整病历材料等向长护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申请。评审人员应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进行评分,总评分低于40分(含)的,即基本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初步确定为长护保险保障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怎么解读呢

2.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怎么解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年老患病、伤残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侧重于提供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保障的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承担老年人家庭护理等护理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有助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长期护理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通过失能评估的参保人,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比如洗头、洗脸、喂食等生活照料,和褥疮换药、导管护理等医疗护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4. 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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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免责期:免责期是指,被保险人从长期护理需要被认定到开始领取保险金所需等待的一段时间。2.保费:保费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形式,也会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很多长期护理保险也有保费豁免条款。3.续保:大部分护理保险的保单是保证续保的,可保证对被保险人续保到一定年龄,有的甚至终身续保。4.不没收现金价值:长期护理保险一般有不没收现金价值条款,即当被保险人撤销其现存保单时,保险人应将累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5.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一、积极服务民生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共服务运营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要求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具有经办基本医保或承办大病保险的经验和为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三、规范项目投标管理。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项目投标,原则上应以地市级及以上机构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并取得授权书。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还应取得总公司精算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拟投标报告。四、强化经营风险管控。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应强化业务风险管控,规范产品管理与回溯,注重经验数据积累,加强经营情况分析,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在合同中明确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管理服务(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6.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法律分析:一、积极服务民生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共服务运营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要求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具有经办基本医保或承办大病保险的经验和为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三、规范项目投标管理。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项目投标,原则上应以地市级及以上机构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并取得授权书。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还应取得总公司精算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拟投标报告。四、强化经营风险管控。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应强化业务风险管控,规范产品管理与回溯,注重经验数据积累,加强经营情况分析,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在合同中明确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管理服务(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7.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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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在青岛、上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北京、河北等多个省市的非试点区域展开,覆盖人群大约在4800万,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宋福兴介绍,到2017年底,超过7.5万人享受到了保障的待遇,赔付护理保险金大约5.7亿元,基金的支付比例超过了70%,在有效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带动了试点地区相关产业投资约70亿元,直接拉动就业4万多人次,有力促进了护理服务业市场的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8.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定义

什么是长期护理险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长期护理险?
 长期护理保险指的是对于失能/失智人员进行评估,达到等级要求人员可以获得生活照料上和医疗护理上的服务或者资金保障。
 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互助共济。
 长期护理险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让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失能时,能够获得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
 深圳长期护理险制度是以特区立法的形式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
 该《条例》在11月9日正式发布,拟2021年3月1日正式实行,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征长期护理险。

 深圳一直被称为“年轻的城市”,从划分为“经济特区”开始,一直是年轻人追逐梦想的地方;
 因此,在长期护理险试行的推进过程中,第一批、第二批的试点城市里都没有深圳这座城市的名字。
 随着深圳特区建立60周年的到来,建设这座城市的“开荒牛”也逐渐老去,深圳的老龄化进程也加快了。
 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预计深圳在十年后将接近或者达到老龄化社会标准。
 据统计,目前深圳户籍老人有30多万,加上常住老人人口,已超过100万人;
 其中,60-79岁户籍老人中有8500多人是中度/重度失能居家老人;80周岁以上老人有近4万人。
 尽管深圳相对于其他城市步入老龄化社会晚一些,但是由于其特殊的人口结构,退休人口集中化。
 因此, 一旦深圳步入老龄化社会,其“老化”速度将会高于其他城市。 
这次,深圳以特区立法的形式提前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无疑是一个未雨绸缪、“有备而老”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