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11)

2024-05-06 20:08

1.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11)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是对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第三条 凡属重庆籍公民,在市内外、国内外的报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并对推动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等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普及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地方志书等;

  (二)论文类;

  (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原则为150项,可根据评奖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比分别为10%、30%和60%。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奖办)会同市财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社会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情况,可以对社会科学奖授奖成果总数以及市社会科学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从2012年起,逢双年的3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向社会发布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第七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类著作;

  (二)在国内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类论文和研究报告等;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类成果,其参评时限以出版时间、刊载时间或结项通知时间为准。

  已获得相当于或高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第八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译著。译文准确规范,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外文化交流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普及读物。在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五)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六)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七)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九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可通过市级机关、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各高校的科研主管部门申报;也可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社科联、各社科单位、市级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渠道申报;没有相应机构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直接申报。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11)

2.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3.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4.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的方针。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第十一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讷,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5.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负责提名、评审、授奖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6.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受委托的单位。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按成果专业性质报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三)各专业评审负责评审本专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等级;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拟奖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报上公布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异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责成初审单位或专业评审组调整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奖确定的拟奖项目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初的预算中予以安排。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发给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查明属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7.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8.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第十条  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