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扫黑办处理的案件能不能和解?

2024-05-12 18:00

1. 经过扫黑办处理的案件能不能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经过搔hei 办处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适用和解。但一般来说,搔hei 办处理的案件,能适用和解的不多。
参见《刑事诉讼法》


经过扫黑办处理的案件能不能和解?

2. 扫黑办处理案件流程

法律分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看具体情况定。扫黑办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扫黑办立案会通知吗

法律分析:扫黑办立案,应将立案通知送达受害人或者报案人,而不是送给双方。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在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达报案人,如果报案人不报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六十三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扫黑办立案会通知吗

4. 涉黑涉恶案件会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审理判决阶段、刑罚执行阶段。
在侦查阶段,根据《财产处置意见》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所谓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但需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采取前述措施时,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但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审理判决阶段,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涉案财产以判决书形式做出最终处理结果。我国刑罚中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作为财产刑。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其中,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财产处置意见》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的财产包括: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
(二)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
(三)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五)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而且,在判决中对于不同犯罪主体所判处的刑罚也是不同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在刑罚执行阶段,对于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的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的等值财产。对于被判处罚金的,若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则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 涉黑案件多久移送检查院

一、涉黑案件多久移送检查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4)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5)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6)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7)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现在的检察院接受了法律的规定而向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黑社会势力进行了公诉,而对于确实违法的涉嫌恶势力的罪行都是要进行检察起诉的,但是因为这些案件比较复杂而必须在调查的很清楚的基础上才能针对性的将犯罪人进行合法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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