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2024-05-18 23:55

1. 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2. 商标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对于商标侵权指控,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答辩:
第一、可以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第二、可以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方面进行抗辩;
第三、可以从侵权情节、损害、获益等方面进行抗辩。

3.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1】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
         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韩某律师
         20xx年12月10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刘**,男,汉族,40岁,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诉称的假冒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
         原告诉称在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经营的文具店购买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208羽毛球拍一副,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后经原告技术人员鉴别后发现答辩人所销售的羽毛球拍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商品确属答辩人文具店所销售,但此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的供货商处取得,因间隔时间过于久远进货凭证已经找不到,但是商品确属答辩人从市场的供货商处取得。
         在进货时答辩人确实不知道此商品为假冒商品,只是以为商家促销故价格低廉,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二、答辩人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辩人一共购进了 副球拍,已经于 年 月 日(有销售台账为证)全部销售完毕,并没有再进此类商品,故答辩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数额错误。
         原告诉称经济损失达3万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答辩人一共进了十五副球拍,同类型球拍售价是五十元左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一共是不到一千元,但是原告诉称损失竟然有3万元,跟法律规定的标准差了30多倍,数额实属错误。
         四、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
         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5016元,但是根据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办理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抽(开)签、评奖及相关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800元,营利性的每件1800元。
         原告聘请的是长沙的公证机关,收费应按照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但是原告诉求的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五、答辩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影响的程度,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也不合理。
         如前所述,答辩人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答辩人只进了十五副球拍,虽然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是造成的影响确实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答辩人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显然不合理。
         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实事求是的计算损失,故答辩人只需承担法院最后判决赔偿的损失部分相应的诉讼费,其余部分则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根据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20xx年7月11日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4. 被侵权的商标答辩状怎么写

商标侵权答辩状中应该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商标侵权答辩状该一般写法:首先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其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最后对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一一提出合理的质疑。【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商标侵权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6. 商标争议答辩书

从你的表述来看,是你的已经注册了的商标被人提起了撤销或者争议裁定申请,而您需要进行答辩。
1、首先,答辩不是因申请产生,所以,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是没有答辩申请书的;但是,答辩材料的制作,商标评审委员是由明确的要求的,虽然这些要求主要针对商标代理组织,但是,当事人同样适用,且按照商标评审委员的要求来制作答辩书,可以有效提高评审效率。

具体的要求在商标评审委员的网站可以查到,请认真阅读:

http://www.saic.gov.cn/spw/pszn/201303/t20130305_133710.html
《关于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办法》

其中关于答辩的规定如下:
答辩材料应依次包括答辩通知书、答辩理由书(应在其首页或者结尾的显著部分写明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未写明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受理处可直接进行证据交换)、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和证据材料。(具体提交办法参照新申请的相关规定)。
如果没有委托代理组织,就不需要代理委托书。

答辩材料目录同样有参考样式:
http://www.saic.gov.cn/spw/wsxz/200904/t20090408_55203.html

2、由于答辩书没有规定格式,你可以先下载一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http://www.saic.gov.cn/spw/wsxz/200904/t20090408_55208.html
然后,将其名称修改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答辩书》或者《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答辩书》,下面的内容:“争议商标”改成“答辩商标”,带星号的“★引证商标”和下面的2个带星号的“★类别”和“★注册号”删除,“申请人名称”改为“答辩人名称”,以下的依次填写;如果没有委托商标代理组织,那么“商标代理组织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含地区号)”、“被申请人名称”、“地址”都可以删掉;“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可以不用填写。

请注意,如果需要补充证据,那么“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勾选“是”,证据可以在答辩递交日后3个月内补交。

这是答辩书的首页,答辩书的正文另外制作。

3、制作完答辩书首页,答辩书的正文则紧随之后,名称同样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答辩书》或者《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答辩书》,在下方标上“(正文)”。
正文中同样要标明答辩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等信息,然后你就可以针对对方的理由逐条反驳;请注意,反驳如有证据支持,将会提高答辩成功可能。
如果反驳理由有证据支持,需要在每一条反驳理由后注明证据的标号和名称。
答辩书正文写完后,还需要制作《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证据目录》,样子可以根据《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来填写,把“材料”改成“证据”就行。

4、你的所有文件制作完成后,你将所有文件按照答辩的规定顺序整理好并标号,其中《答辩理由书》就是答辩书的首页加正文,《证据材料》包括《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整理好后,最后制作材料目录。

5、最后去递交时,能去商标局亲自递交最好,出了问题好修改,不行也可以让人代交,如果委托个代理组织代交也可以,你自己准备所有文件,他们只管交,给个200到300元就行。

6、商标评审委员会交文的地方也可以咨询的,在商标大厅的右边,评审收文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对外的咨询电话,(010)63219181,因咨询量大,如暂时无法接通,请耐心等待。

希望这些可以帮到你,祝你成功!

7.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以下范文我为大家收集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XX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2)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XXX年12月10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8. 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有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的内容是首先应当写明答辩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商标侵权的理由、侵权事实,赔偿的法律依据;最后,由答辩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