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适用于税收征管法吗

2024-05-01 17:39

1. 教育费附加适用于税收征管法吗

一、正面回答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二、分析详情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征收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三、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是什么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适用于税收征管法吗

2. 教育费附加适用于税收征管法吗

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征收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虽然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且具备税的性质,但还不是国家正式开征的税种。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应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教育费附加是税吗?

严格意义上不算税,是费。
教育费附加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是税吗?

4.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计算纳税依据: 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
  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营业税 + 实缴消费税)× 3%
  
  缴纳时间        与“三税”同时缴纳。  税率及计算方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3.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4.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申报期限: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期限: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5. 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属于申报征收类吗

你好,属于的哦

教育费附加属于其他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12个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收入;
7、特许经营收入;
8、中央银行收入;
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作揖][作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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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属于其他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12个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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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属于申报征收类吗

6. 教育费附加属于哪一类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属于其他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12个种类: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政府性基金收入;3、罚没收入;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国有资本收益;6、彩票公益金收入;7、特许经营收入;8、中央银行收入;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其他非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公式: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扩展资料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
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8. 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为2%。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计费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政府资金。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方教育经费。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的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对农村教育追加了资金。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开辟了各种筹资渠道。
因此,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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