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2024-05-17 06:18

1.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
  大江东集聚区范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大江东集聚区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强化现代产业功能、综合服务功能、高端城市功能、一流生态功能,建设成为产业主导、生态优先、服务完善、品质高尚、产城融合的省级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行使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对大江东集聚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所有审批事项,依法赋予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或相关派出机构与杭州市相同的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由杭州市有关行政机关全部委托或授权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相关派出机构行使。第五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发布大江东集聚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大江东集聚区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杭州市市域总体规划、萧山区分区规划相衔接,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大江东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大江东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国土(包括土地整理)、城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农业、水利、林业、旅游、交通、统计、物价、审计、外事、人力社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信访、民政、民族宗教、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设在大江东集聚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工作机构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第八条 大江东集聚区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确认;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征求萧山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投资项目和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审批。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第十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第十一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指定,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前款规定的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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