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05-18 09:15

1. 怎样区分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把握刑法意义上的“扰乱金融秩序”这一关键点。
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集资案件解释》第三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衡量标准作出规定,即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大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人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方面就有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则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而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即使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也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但是,也要警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肆意扩大化,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属于合法融资行为,并不违法。
私募投资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相比民间借贷,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更清晰一些。
1.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私募暂行办法》)规定,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则惯常采用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集资参与人投资。
2.募集资金的对象不同: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必须为“特定对象”而且必须是成熟的投资者,有严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资格限制;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募资对象则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和资格没有限制。
3.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保障或者最低收益。

怎样区分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私募基金犯罪研究(十)|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引言】
   私募基金公司是经正规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一般而言,公司破产倒闭只会涉及民事纠纷,甚少触及刑事犯罪,即便涉及,也是个别法人或实控人涉嫌职务侵占类犯罪居多。但是,一旦私募基金公司暴雷,其 社会 影响远远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的倒闭破产,其原因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众多,而其资金募集方式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只有一线之隔。现实中很多私募基金暴雷后,公司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调查。到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在哪,本文从五个方面做了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现实中表现形式种类繁多,消费返利,养老项目投资,军民结合项目投资,区块链、虚拟币投资等等都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讨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只以私募名义为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以“非法私募”的称谓代替。
     
   【正文】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投资对象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按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等四种。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二、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解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有少数私募公司心存侥幸心理,出于各种私利原因,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损害投资人人利益,同时增加 社会 金融风险,影响 社会 稳定。
   “乱集资”触犯的主要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 社会 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 社会 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我国,私募基金施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严格来讲,只要私募基金严格按照基金行业的要求发行产品经营项目,即便暴雷,也不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公司违背基金本质和专业道德要求,无视忠实履行信义义务,丧失为投资人谋求最佳收益的专业道德要求,看中眼前一时利益而疏于规范管理操作,最后无法赔付,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同时侵害国家金融秩序。
     
   三、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如何区别是合法私募公司的正常运作破产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经营模式无法持续的系统行性暴雷。司法实践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断定:
   (一)基金产品是面向不特定对象还是特定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投资者如果为单位,则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除满足资产条件外,还必须是有一定的知识能够识别风险能力和一定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风险。
   非法私募则不问投资者的识别和承担风险能力,说白了,就是只要你愿意花钱买就行。实践中,这类非法私募的“受害人”大多为“大妈”,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中老年人。
   (二)投资人数是否有限制
   合法私募依据不同形式设定,投资人数有严格规定。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设定,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采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定,发起人人数上限为200人,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其合伙人人数上限为 50 人。实践中私募基金较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非法私募则完全不会遵守人数上限要求,人数越多越好。
   (三)产品的宣传方式是否公开
   是否公开宣传是合法私募与非法私募的基本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严禁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说明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 社会 公众发行。
   何为“变相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量权很大。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如果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的目的行为系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都会被认定为公开或变相公开。
   在实践中,非法私募多数以合法私募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随机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这种宣传方式就突破了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销售的限制,会被视为向公众宣传。类似的方式还有举行沙龙会,怂恿老客户随机带朋友来听“理财讲座”,通过讲座的方式,宣传、销售不合法基金。这种宣传方式会被司法机关认定私募基金突破了公开宣传的限制。
   (四)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投资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各种投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故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起人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承诺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明确投资收益无法保证、投资本金可能出现亏损。
   而非法私募则是向投资者一味强调投资回报高,利润大,不负责任地宣传投资的可靠性,并承诺保本付息。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私募的销售合同中并不会有直接条款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但销售人员在向客户销售的过程中,会有固定话术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或“股权回购协议”,形成刚性兑付,变相还本付息。
   (五)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募集资金的流向是具体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之一。在合法私募中,募集的资金会有具体的投向,直接投向具体的项目。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中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而非法私募则是将募集的资金存于公司其他账户,形成资金池,自主支配,用于填补其他项目资金亏损漏洞,或者偿还之前到期项目的利息,形成以新还旧。
     
   四、总结
    综上,看似高大上的私募公司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只有一线之隔。基金管理人如果忽视行业操作规范,极易走向犯罪的歧途。投资者应当具备识别正规私募与非法私募的基本知识,防止财产损失。 
   国家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出清“伪私募”、抓紧修订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
   同时,应当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登记备案标准和要求,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建立分类备案机制,全面提升透明度,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保障投资人合法利益。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20年5月5日)

3.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和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一、单位向员工集资是非法集资吗
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公司向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明知单位员工及员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和异同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为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人民法院的处罚不同。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现如今有众多的非法组织,以投资的名义圈钱,实为集资诈骗,这种行为虽然违法,却因为利益诱人而始终没有消亡。除了广为人知的集资,还有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呢?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该行为的本质在于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再将所吸收款项进行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集资为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6.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何区别

1.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统称,所以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是集资诈骗罪,如果没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有:
1、概念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从主观故意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集资的欠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挥霍、个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4、从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造成集资款项挥霍殆尽,无法偿还,造成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会有实际投资项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偿还的,只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区别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有:
1、概念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从主观故意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集资的欠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挥霍、个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4、从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造成集资款项挥霍殆尽,无法偿还,造成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会有实际投资项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偿还的,只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