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ib业务推出时间

2024-05-04 17:43

1. 期货ib业务推出时间

ib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成功使用一个广意面。
  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组织架构方面: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需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与业务对接。人员配备方面: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专职人员与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基础设施方面:证券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专区,与证券业务隔离,并且要有开展IB业务的显著标识,要将介绍业务范围、专职人员的名单照片、出入金流程、客户投诉电话及处理流程等内容现场公示。

对个人就是居间人抽取返佣,证券公司IB业务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期货ib业务推出时间

2. 期货ib的期货IB介绍

IB是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缩写,指介绍经纪商。作为股指期货介绍经纪商的证券公司,可以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期货知识的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设施方面的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佣金。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的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仍然需要通过期货公司来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2.业务流程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期货公司完成IB业务。从这个角度看,证券公司控制的期货公司实质上就是证券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只是为了隔离风险的需要,采取了“职能部门法人化”的办法。据此精神,笔者认为,IB业务流程的重点是如何防范风险,而只有结合期货行业业务的特点,设计出IB期货业务的流程,才能保证业务合规、有序地进行。

3. 期货ib的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

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提供的业务范围以及应遵循的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在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在提供中间介绍服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特别对于风险控制环节,在第二十三条中特别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以上条款的规定,是IB业务流程设计的基础,也是衡量业务流程是否合规的尺 度。业务流程中重点注意问题

期货ib的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

4. 什么是股指期货IB业务

你好,IB是介绍经纪人的简称,是指介绍经纪人。
证券公司作为股指期货的介绍经纪,可以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为其提供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报告,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佣金。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仍然需要通过期货公司投资股指期货。

5. 期货ib的股指期货IB资格审核

业内权威人士2010年1月10日透露,证券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中间介绍(IB)业务资格或将重新审核,申请单位将由原先“券商总部”,改为“总部获批的基础上,再由下属各个营业部单独报批”。日前,监管机构已经向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讨论稿),此举意在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   据介绍,对于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股指期货IB业务,监管部门要求在券商总部通过的基础上,营业部仍需单独上报,成熟一家开业认证一家。对于前期曾进行过开业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各证监局应根据新要求重新履行程序后,重新进行开业认证。  券商及其营业部从事IB业务必须具备合格专职业务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停止IB业务。合格专职IB业务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并且不能从事IB以外的业务。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券商总部必须配备5名以上的专人主管,营业部至少两名,并应建立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档案,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要求,将加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介绍业务自律管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合规部分进行联合自查,联合自查结果要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书面提出认证申请。期货公司、证券公司IB信息技术安全应作为联合颁发、规划、自查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根据系统承受力决定IB业务开展规模。中间介绍业务纳入证监会日常监管体系,将作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评分评级标准之一。

期货ib的股指期货IB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