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24-04-30 14:46

1.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百度百科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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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茶叶属于全部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烟草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
仪器属于全部损失中的推定海损。
亚麻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
第三和第四舱纺织品的钩损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

好像都包括了吧?

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要看你投保的是什么险种,保险公司要根据情况作鉴定,你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才能确定是否赔偿。你这个就看赔多少啦
2.保险的事我不太清楚,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是因为生产厂家的原因,赔付起来会有问题,因你运输前货物就已经存在风险;进口商支付货款的话,如果是信用证,单证没有问题的话,又是即期信用证,货未到而单证先到,进口商会先支付货款的呀,但是问题是,受损的货物怎么也不应该让进口商买单呀,唯一挽回损失的方法就是找生产厂家和保险公司
个人拙见,还望专家出来指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按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非有额外条款,要看投保条款实质内容。
2. 由于迟装运造成买受方损失,一般会经由协商向出货方要求部分损失弥补,承运人并不一定会担负价格的波动责任,如果买方价格涨了,承运人不可能去向买方要求给付利益所得吧。相同的,价格下跌也不会承担。

5.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将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由于合同中已注明此项,所以应当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个人认为,后文提到的“由日本T法院实行管辖,受理此案。”,如果不是印刷问题造成的错误,那就是裁定错误,应当由K地方法院管辖受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6.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银行拒付有道理——因为,提单签的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那么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日期为12月31日,即受益人不能够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属于“陈旧提单”,即银行所说“单据已过期”,根据惯例,银行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
 
所以,受益人于1月4日才交单,虽然没有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但是已经超过提单日后21天,此时银行的拒付有理。

7. 进出口贸易案列分析

1、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诈骗案,该电器厂首先对这个所谓的合资方没有做充分的了解,且既然对方以设备作为投资,那么怎么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既然资金不足,何以投资?这不是明显的漏洞吗?即便是需要购买设备,即便让对方代理购买,那么购买设备的付款方式有很多种,如果采用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手段,都可以避免被卷款的情况发生。
 
2、在此案中,该电器厂应汲取的教训不外乎,对合作方需要进行认真、严谨地考察,采用合适的付款方式,就可以避免被卷款的情况方式。

进出口贸易案列分析

8.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必须如实提交。虽然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明是同样的作用,但是名称不同,格式不同,开证行也可以此作为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单证不符费用。这个要跟买家好好商量,其实处理结果全由买家决定的!
2.受益方有一定的过失
3.可以试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发一份供应商证明条款,但其实这件事主要就是买方已经打算不接受该货物,而且也出现了对他有力的状况,所以无论怎样出口商也必须做出让步,降价应该是唯一的处理方法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