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2024-05-14 02:49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会不相同。具体如下:

类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收入应优先用于补缴税款。
7、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不可分期缴纳税款。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无论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9月7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年11月16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4年06月30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另外,资本公积的来源决定了其转增股本时是否对个人股东征税:
1、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只有当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源于股票发行溢价时才不需要纳税,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如果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改制前的资本溢价形成的,由于其不属于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故均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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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2.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要缴税吗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纳税吗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纳税吗

4.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个税。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对于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摘要】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税吗【提问】
若酒店使用资本公积账户里的资金进行转增资本,则酒店所有者权益总额:【提问】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个税。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对于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
若某酒店企业目前正处于成长时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同时需要对负债结构进行微调,则该企业的筹资动机可以认定为:【提问】
根据您说的情况是混合性筹资动机【回答】
企业筹资的目的可能不是单纯和唯一的,通过追加筹资,既满足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的资金需要,又达到了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这类情况很多,可以归纳称之为混合性筹资动机。【回答】
某经股东大会批准,将资本公积200000元转增资本,在此项业务中,若编辑会计分录,借方账户应使用哪个科目:【提问】
借:资本公积200000贷:实收资本200000【回答】
企业债权人将企业债务资金转换为对企业的投资会导致企业哪一个会计要素金额增加:【提问】
【提问】
【提问】
企业债权人将企业债务资金转换为对企业的投资属于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要素间的转换,会导致负债增加【回答】
亲 您发的图片看上去很模糊,可以用识图软件提取出来吗【回答】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要交税吗

6.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

7.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贵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果此资本公积金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资本公积金是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
(1)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以吸收新股东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有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及高新技术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上市公司及非新三板挂牌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技术高新企业可实行分期缴纳。 
4、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要缴纳个税。
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按照前文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