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上年计提的职工工资累计金额吗?

2024-05-15 12:39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上年计提的职工工资累计金额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是可以按照申报个税的全年工资总额申报的。拓展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上门申报的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上年计提的职工工资累计金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