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

2024-05-10 16:20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将受到如下惩罚:
(一)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二)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三)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
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自2021年什么起实施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四大内容: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是: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什么是医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自2021年什么起实施

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自2021年什么起实施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
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
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骗取医保基金多少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并且骗取医保基金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下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额0.2%以上0.5%以下,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一、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如何定罪量刑1、骗取医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目前,我国已正式将社保欺诈行为入刑。《社会保险法》规定,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2、《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二、以下14种情况属于医保骗保行为: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11、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1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骗取医保基金多少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几月几日实行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7.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几月几日实行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几月几日实行

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几月几日实行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