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分类

2024-05-16 01:18

1. 债权分类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拓展资料债权内容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基本权能,因为债权本质上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效力上看,债权人只能依据其债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依据债权取得相关的给付利益。给付保有权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的给付。债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就是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所作出的给付,因此,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后,并不能基于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即为其保有债务人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抵销权它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外,只要符合抵销条件,原则上也应当允许抵销。保全权它是指在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权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是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受领权它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且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之后,债权人有权受领,从而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没有作出给付情形,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履行。基于受领权,债权人原则上是适格的受领主体。当然,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也并非必须亲自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指定第三人受领给付,该第三人被称为“受领辅助人”。连带债权所谓连带债权是相对于按份债权而言的,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其特点在于:一是债权人为多数,即债权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连带债权是多数人之债的一种类型,其债权人必须为二人以上,至于债务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在所不问。二是各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三是各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任何一个债权人也都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则连带债权因此消灭。

债权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