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内容是

2024-05-08 17:50

1. 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内容是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内容是

2. 中办4号文件是真的吗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参考网站: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全文如下:

  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

  1.地位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2.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2)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3)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4)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5)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健全领导机构和管理体系。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4.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三、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5.明确目标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职工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6.扩大组织覆盖。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可由县以上党组织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引导和督促流动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7.扩大工作覆盖。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党组织。对兼并重组的企业,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妥善做好职工群众的分流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党的政策进企业、政府服务进企业、先进文化进企业。

  四、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8.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注意取得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理解和支持,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建立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制度,熟悉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了解上级决策部署、沟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探索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制度。党组织要邀请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动,注重发挥企业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做好党的工作。

  9.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推动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10.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探索流动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员管理信息化,健全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便于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信息卡制度。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1.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实际,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广泛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各地要逐级培育选树一批“双强六好”企业党组织,纳入直接联系和重点管理范围,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2.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注意从生产、经营、管理骨干中推荐人选,也可从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党务工作者和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中推荐人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党务工作人才,再通过党内选举程序任职。重视选派优秀专职党务工作者担任联合党组织书记。提倡机关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企业挂职从事党建工作。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提倡不是企业出资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党员工会主席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要立足本职,率先垂范,做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的组织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凝聚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践行者,推进基层党建创新、增强生机活力的引领者。

  13.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通过多样化选用、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培训、制度化激励等途径和方式,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重视建立党务工作者人才库。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探索设立党建工作论坛,为党务工作者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

  14.提升能力素质。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工作。党务工作者的培训主要由县级党组织负责,市级以上党组织抓好示范培训。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对新任党组织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务知识、群众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组织书记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学习锻炼。

  15.强化管理和激励。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党组织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薪酬待遇保障制度,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干好有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上级党组织可给予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适当的工作津贴。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引导

  16.加强教育培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教育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对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遵守党规党纪和执行党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非党员出资人,要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党的领导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企业出资人教育培训工作。

  17.搞好服务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可直接联系一批知名度较高、社会反映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法规时,要注意听取企业出资人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对企业出资人的评先选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党委统战、组织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党建工作等方面情况。对政治方向有偏差、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社会评价不良的企业出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七、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地方各级党委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作为市、县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定期研究、情况通报、领导干部联系点等制度。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纪检机关和统战、工商、财政、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区别不同类型企业,加强分类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解决新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典型,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19.加强经费保障。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20.加强场所建设。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采取资源整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倡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外交部、央外办、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步规范省部级家工作员公临意见》(办发〔2013〕16号)
谁文件内容啊求神答……

3. 人劳部2017年07号文件“

驾驶证2017年4月07号到期应当在2017年1月7号至4月7号这90天的时间内换证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人劳部2017年07号文件“

4. 谁有毕党发{2012}4号文件,请告知其内容。

中共毕节市委   毕节市人民政府
关于持续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
确保“双降”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为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人口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少出生9.9万人,为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人口基数大,工作基础差,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然较高。2011年度,全市人口出生率为13.12‰,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高0.6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79‰,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高0.84个千分点。虽未突破人口计划指标,但离人口自然增长率要降至全省平均指标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不高,主要是:违法生育控制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生育强度大;有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认识、重视不够,“三级书记抓计生”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一票否决”执行不力;工作问效、问责措施不到位,执行政策不严,基层基础不牢,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对政策外生育、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控制不力;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措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兼容不够,“少生多受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面对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人口问题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人口计生工作是我市当前亟须集中力量攻坚的最主要任务之一,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扎实抓好人口计生工作,对于实现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两年明显变化、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实现跨越”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千万不能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为有效促进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相适应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把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扎实抓好省、市关于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改革试验各项工作的同时,从依法管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诚信计生、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督查考核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
2、目标任务。2012年,常住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7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30‰以内,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指标;2015年,常住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17‰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低于全省平均指标。
三、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3、必须依法治理生育秩序。全面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坚决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减少早婚早育。对早婚早育控制,做到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药具上门服务、村规民约约束、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征收、部门协作管理“五个到位”。对早婚事实确凿的确保落实一份诚信协议和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对政策外二孩控制,强化妇检补救措施,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政策外多孩控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特别是落实二孩绝育措施,强化妇检补救措施,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家庭暂缓享受优先优惠和惠农政策,直到落实措施为止。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两委负责人,已担任村(居)两委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晋级、晋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必须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对违法生育家庭,社会抚养费进行清理核算并在村张榜公示,按程序进行依法征收。2011年9月30日前的违法生育家庭,按规定进行征收;2011年10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家庭,按上限一次性征收。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设立计生法庭并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制执行案件达要到年度总案件数的10%,三类县要达到15%,省级重点管理县要达到20%。
5、必须强化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建立以源头信息为主导,孕前型管理服务为核心的精细化全程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已婚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节育、奖励各个阶段的服务管理,加大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力度。切实抓好创建和巩固“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十二五”期内争创3个“国优”县、1个“省优”县。大力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切实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确保目标人群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推广腹腔镜输卵管结扎微创技术,手术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必须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准确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档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责任机制,形成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管理同等化。建立流动人口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公安、工商、住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社区、企业、用工单位要加大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力度。依托人口计生“网格化”管理模式,实施以房管人、“一证否办和暂缓办理”制度。对流出人口在流出前要签订一份诚信协议,办理一份有效的《婚育证明》,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凡流动人口在外违法生育返回的立即按上限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严厉打击流动人口虚假信息。
    7、必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加大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观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做好群众工作的优势和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突出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这个重点,切实解决乡级计生协会工作“断层”问题,夯实基层群众自治和“双诚信、双承诺”两个基础,大力创建“示范村”、“先进村”、“合格村”,实现在募集生育关怀基金、解决计生残疾家庭扶助、控制早婚早育上有突破。强力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承诺内容、诚信计生信息基础数据库,确保目标人群承诺书签约率达100%、违约责任兑现率达100%,形成毕节诚信计生模式。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少生快富
    8、大力实施奖励扶持工程。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推迟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每年给予奖励1200元;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9、大力实施育才保障工程。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5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5%的比例增发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100%报销;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4000元的补贴;对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对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考取大专或本科的在给予3000元或5000元的助学补助的基础上,学制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考取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助学补助。推荐农村“两户”子女就读职业学校,人口计生部门全额承担学费,并在学制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实现“普十二”义务教育,并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基本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
    10、大力实施关怀救助工程。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5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5万元。农村“两户”和城镇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抚恤救助。
    11、大力实施创业带富工程。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危房改造优先优惠;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争取国家和省人口计生部门的大力支持,每年选取1000户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千户示范”项目户,每户给予6000元项目启动资金,到2015年,力争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千户示范”项目户实现全覆盖。依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两户”提供1—3万元的三年期财政贴息贷款,大力扶持农村计生“两户”创业带富,优先发展,优先致富。
    12、大力实施帮促扶贫工程。整合各级各部门、各社会群团组织等方面的政策、项目、资金、物资、技术和信息等资源,优先向农村计生户,尤其是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倾斜,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着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帮促联系点,着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选择基础条件较差的乡镇,明确市直成员部门对口帮促,实行定点挂牌帮扶,不脱贫不脱钩。
13、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在实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对政策外生育家庭暂缓或者降低标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各级各相关部门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各级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救助和优惠标准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五、强化责任督查考核,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14、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重新挑起计划生育这一重担、重新负起计划生育这个重大责任,切实落实“三级书记抓计生”工作责任制,要亲自抓、负总责,对人口计生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调查研究,对事关人口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对人口计生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要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调度,经常研究、协调、解决计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底要将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要层层签订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计生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完成年度人口计生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在县级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连续3年工作考核名列全市前列的,或者在县、乡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在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全市积极开展“双无”(“无常住人口政策外多孩生育乡镇”、“无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村”)创建活动,每年经考核达标的,乡镇分管领导、协管领导、计生办主任给予提拔重用,并由市县两级分别对乡村予以重奖。
 
(毕节市人口计生委提供)

5. 宁财规【2014】4号文件,是什么?具体一点,我不懂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4〕 1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检查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15年1月5日开始,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历时半年时间。持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检查登记,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好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工作。
  三、检查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的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
  3.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会计人员。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事项,均需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原件)。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人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回,并进行登记注销。
  四、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
  《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相关内容。
  (二)有关行业学习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相关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3.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4.高中小学校会计人员学习《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自治区各市级财政局公示的社会会计人员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各类会计业务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集中学习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参加财政部、中央主管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班学员集中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培训,经所属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8.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宁夏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成绩合格者,已经被正式录取的学员,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质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10.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11.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会计知识大赛并受到表彰,并取得表彰证书的会计人员,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014年参加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参加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
  六、有关要求
  1.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把质量关,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办事公正的会计人员参加此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对检查登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在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借检查登记工作之机向会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统一收取,集中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检查登记。

宁财规【2014】4号文件,是什么?具体一点,我不懂

6. 2017新三农政策内容是什么意思

2017年,由农民日报社主办的“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暨2017三农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会议确立了当年的三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衡量改革成不成功,不仅要看供给体系优不优、效率高不高,更要看农民“钱袋子”是否鼓起来,要着眼农民、关注农民,得让农民有活干、有钱赚。
二、主攻方向是提高农业供给质量。要以市场为导向,紧跟消费需求变化,不仅要让人们吃饱、吃好,还要吃得健康、吃出个性。不仅满足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对农业观光休闲等服务性需求,满足对青山绿水的生态化绿色化需求。
三、根本途径是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要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结构性矛盾,不能再让农产品产出来卖不出去。
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1、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优”字。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大宗农产品的要瞄准“优质专用”,其他农产品要瞄准“特色优势”。
2、调好生产方式,突出“绿”字。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修复治理生态环境,既还历史旧账,也为子孙后代留下9生产和发展空间。
3、调顺产业体系,突出“新”字。着力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升值”。

扩展资料:
1996年,温铁军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概括为"三农"问题。200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三农"问题纳入报告,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在中国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等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新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的衍生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内在动力和制度根源。破解"新三农"问题必须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之间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及公共服务的均衡分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在宏观调控中注重加强农业,实行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参考资料:中国农业官网--2017三农发展大会

7. 2017年计生协会标语怎么写

1.幸福生活从优生优育开始
2.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少生优生记在心,幸福美满全家人
4.优生优育民族旺,提高素质国家强
5.为了子孙明天的幸福,少生优生是您的责任
6.花不在多在于香,子不在多在于强
7.子女不优,父母必忧;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8.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
9.倡导婚育新风,促进家庭幸福
10.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017年计生协会标语怎么写

8. 2017年评审职称的要求文件出来了吗?有哪些要求呢?

今年的文件还没有出来哈。按照去年的要求,是有毕业证,毕业专业是 建筑、工程类专业   年限:专科 7年; 本科 5年;有助工,要求助工满4年;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应专业的资质证书,还需要有施工单位社保 (至少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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