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2 01:13

1. 注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注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基金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基金投资活动的经营规则等。

注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2.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主要特征

1、小额投资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把投资者不同数额的资金汇集成一笔大额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基金的发展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因此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低。小额投资一方面方便公众持有,使社会上各层次的投资者都能够参与;另一方面易于积累资金,进行大额投资。尽管投资基金是零星分散的,但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投资基金的规模往往很大,有的达到几亿或十几亿美元,甚至更高。2、收益均等收益均等有两层意思:①投资基金的收益是按股份或受益凭证平均分配给投资者的,无论投资者投资额大小,每一股份或受益凭证的获利水平都是一样的,②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是汇小钱为巨资的投资行为,因此可获得原先所不能享受到的由大投资者独享的投资机会。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也有两层意思,①投资基金组成后通过投资组合,分别投向能取得最佳成果的地方,从而避免所有的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②由于投资基金是集少成多,一般都拥有雄厚的资本,这样投资基金就可以作起点高收益高的投资,从而更有机会并更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这是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富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4、节约成本在金融市场上,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投资于基金除可以分散风险外,还可以降低成本。这是因为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与收益和风险一样,都是由所有参加基金的人共同承担的,从而降低了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参加基金的人越多,单位投资的管理费用就越低;反之亦然。5、专家管理这是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富有吸引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投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的,基金管理人一般都聘请一流的投资分析专家,这些专家熟悉行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专家的作用主要是:①从事金融市场调查与分析,包括市场走势、工具创新等;②对证券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并对证券的行情紧密跟踪,对投资结构适时调整;③营运各种基金资产。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犹如聘请一个专业化的投资顾问,既省力又安全可靠,且可获得较高的收益。6、流动性强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表现为基金操作灵活。开放型基金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资本周转情况及投资环境的变化,随时加入或退出基金。封闭型基金可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转让。因此,投资基金具有十分灵活的操作性和变现性,保证了投资基金对各种投资者的吸引力。7、税收优惠一国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金,一般在税收上会给予优惠,如少征或免征基金证券交易税,少征或免征投资基金的资本利得税,对基金少征或不征所得税等。如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股息、利息收入和资本利润分配给基金股东部分(约占90%)不征公司所得税。

3.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管服务要求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二)职责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注册登记

4.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的特点

(1)集中资金,规模效应 基金认购的起点较低,可以把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汇集起来,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 资金,这些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使中小投资者的少量资金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投资成本。(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基金管理者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者哪怕只购买少量的 基金,也相当于把资金分散投资于众多的股票和其他证券,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3)专家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批具备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 投资经验的专家团队,其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能力和产品研发、操作水平远远超过普通 个人投资者。因此,基金投资的收益一般都超过散户投资者。2006年以来,由于上海、 深圳股市的良好表现,绝大多数基金都表现优异,基金投资者大多都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5.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介绍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私募基金”来自英文“private equity”。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并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以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经纪商行或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一般委托外部的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基金资产。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介绍

6.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注册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第五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7.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介绍

8.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的介绍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是指基金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基金注册对于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基金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基金市场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