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2022年一月二十二

2024-05-08 13:25

1. 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2022年一月二十二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同时提供查询方式);
(3)首付房款凭证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①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产权证(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4)契税完税证。
(5)其他相关资料:
①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摘要】
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2022年一月二十二【提问】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同时提供查询方式);
(3)首付房款凭证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①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产权证(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4)契税完税证。
(5)其他相关资料:
①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主购房人:是指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④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回答】
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或房屋产权证)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买受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房人仅限本人提取。
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或房屋产权证)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回答】
自购房合同签定(网上备案)或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回答】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回答】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回答】
西规〔2017〕002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二手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少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回答】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D座(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回答】
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回答】

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2022年一月二十二

2. 2022年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业务办理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一、身份证明材料类型
   
      1、提取申请人及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国人 永久 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士兵证等证件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3、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4、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时间。
   
      二、业务办理材料类型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下同)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与共有产权住房等保证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无法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还款明细清单。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确切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职工本人及配偶签约省中心冲还贷业务的,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在省中心柜台签约,也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省直公积金服务模块实名认证后签约;职工配偶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在省中心柜台签约。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3. 陕西省公积金最新政策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多关于陕西省公积金最新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法律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陕西省公积金最新贷款和提取政策      根据陕西省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1、可提取一次的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合同签订5年内,不超过所需费用总额,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装修房屋的,合同签订1年内,每1200元/m2,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公积金;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每年提取一次的情形      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当年本息,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提取至贷款结清为止,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直系亲属公积金;西安市内无房产需租房的,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租住公租房的,夫妻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房租;租住商品房的,个人提取额不超过年缴额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缴纳物业费的,每套房子3000元,账面留存3个月余额,除本人外,可提取配偶公积金;享受低保待遇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全部提取的情形      连续失业2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农业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陕西省公积金最新贷款政策      1、申请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缴存地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首付限制      购买住房的,不低于总费用3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不低于总费用40%;申请异地贷款的,不低于总费用40%。      3、贷款额度      最高75万元;月偿还本息合计不超过夫妻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还贷后家庭生活费不少于1500元。购买首套房的,面积144m2以下不超过总价80%,144m2以上不超过总价70%。未结清贷款购买二套房的,不超过总价50%;已结清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面积90m2以下不超过总价80%,90m2以上不超过总价70%。      4、贷款期限      最长30年,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最多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20年,且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10年。      

陕西省公积金最新政策

4. 2022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根据有关法规,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应在2021年度发放而实际在2022年度补发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计入2021年度工资总额。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法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省中心有关精神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

5. 2022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7月1日起!

  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根据有关法规,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应在2021年度发放而实际在2022年度补发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计入2021年度工资总额。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法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省中心有关精神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

2022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7月1日起!

6. 7月1日起!2022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根据有关法规,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应在2021年度发放而实际在2022年度补发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计入2021年度工资总额。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法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省中心有关精神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

7. 2022年陕西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新规的通告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缴存困难证明材料,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三个月内,企业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二、企业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可在5%-12%区间内降低,同时不受“每个缴存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应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等条件限制。
   
     
   
      三、加大对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延长提取时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等受疫情影响从2021年12月23日起超过5年法规提取时限的,可延期提取。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1、因疫情防控线下业务停办,错过2021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2、2022年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但未达到18000元金额上限的;
   
     
   
      3、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在2021年度未按原提取细则法规办理购房提取的。
   
     
   
      四、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在阶段性支持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上述支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在省中心四楼业务大厅办理;缴存职工申请延期提取、补充提取在省中心一楼业务大厅办理;借款人申请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省中心三楼信贷部办理。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2022年陕西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新规的通告

8. 2022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根据有关法规,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应在2021年度发放而实际在2022年度补发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计入2021年度工资总额。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2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法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省中心有关精神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