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

2024-05-09 05:10

1. 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要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摘要】
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提问】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要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回答】
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合伙企业有利润,无论合伙人自己分配与否,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

有限合伙企业不分配利润合伙人交所得税吗?

2.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问题?


3.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缴税问题

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缴税问题

4. 怎么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

5. 怎么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么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问题

6.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什么含义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指的是先按一定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纳税。合伙人有两种类型: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余组织。收入是指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余收入,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未分配留存的收入。是指按比例和方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分配净利润。纳税是指纳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余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含义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文件本文件的享受主体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及其余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余所得,应当先分后税。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合伙企业不把收入分给合伙人,合伙人就不用交税。二、了解先分后税在制定本人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时,为了不改变投资者的税负和因联合经营而产生的税收预算归属,便于税负的管理和平衡,参加联合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如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联合经营,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联合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 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同一集体所有制的联合经营,利润先分配,投资者可以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余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先分后税是“先税后分”的对称性。指按投资比例和协议分配利润,然后征收所得税的方法。为鼓励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加快专业化合作步伐。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什么含义

8.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应如何纳税

  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财税[2008]159号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