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合伙人的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2024-05-02 20:16

1.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的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抵扣,相关税法如下: http://www.fj-n-tax.gov.cn/admin/vfs/fz/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1029322&ContentId=1040299&siteName=fz&styleName=blue 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⒈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的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2.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些什么一是,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 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二是,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是,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最高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3月底之前结束,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截点前完成汇缴工作。

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会涉及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些什么一是,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 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二是,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是,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最高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3月底之前结束,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截点前完成汇缴工作。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会涉及哪些问题

4.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是,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二是,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是,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最高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3月底之前结束,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截点前完成汇缴工作。

5. 合伙企业合伙人薪资能否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业主(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若是给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发放了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工资调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合伙企业合伙人薪资能否税前扣除

6. 合伙企业合伙人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业主(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若是给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发放了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工资调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7. 合伙企业合伙人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法律分析: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业主(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若是给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发放了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工资调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合伙企业合伙人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8. 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可否领工资,若可以,每月把公司利润用工资发给合伙人,不就不用缴企业所得税了吗?

可以领工资。
不过合伙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将企业利润*合伙人占比例+发给合伙人的工资-合伙人的生计费后,按年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按股份合资,则合资股东如果在公司工作,也是可以领工资的。是可以每月以工资发放。但是,前提是所有合资股东都在公司工作并领相同的工资。否则,在公司工作的领工资,不在公司工作的股东就拿不到钱了。因为利润分配,股东是同股同权的,而且股利分配是要股东会通过的。
人力资源部的工资表必须是实名员工,有合同等的。工资从银行发放,有发放记录。原则上保险要和员工工资记录对应的。审计时会审的。
年终奖算人工成本,属于工资奖金一类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