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车撞骨折。肇事司机逃逸了。在逃逸过程中司机开车又和大车撞上了。肇事司机人在抢救中,车是全险

2024-05-17 07:05

1. 父亲被车撞骨折。肇事司机逃逸了。在逃逸过程中司机开车又和大车撞上了。肇事司机人在抢救中,车是全险

报交警,逃逸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关赔偿,但是受害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也可处罚。

父亲被车撞骨折。肇事司机逃逸了。在逃逸过程中司机开车又和大车撞上了。肇事司机人在抢救中,车是全险

2. 溧水法院最近判刑张友能案判了多少年

交通肇事罪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目录构成要件(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注意:

图书.交通肇事罪图书信息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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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序言

文摘

构成要件(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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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序言

文摘

展开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亡的,定过失致人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人而按致人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补充:刑八修正案出台以后,交通肇事罪又派生出危险驾驶罪,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危险存在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交通肇事罪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补充--认定范围必须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果在学校.社区.等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地方肇事伤人致人亡定过失伤人过失致人亡出于故意则是故意伤人或杀人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编辑本段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交通肇事罪

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编辑本段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图书.交通肇事罪

图书信息

  编者:祝铭山交通肇事罪

市场价:13.0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184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801823362  条形码:9787801823366  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

内容简介

  《交通肇事罪》分为2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案例为主如邵勤志交通肇事案、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第二部分为以规章为主如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交通肇事罪》适合法律相关工作者阅读。

作者简介

  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一级大法官,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推荐

  案例典型、评析权威、法律全面。

目录

  1.邵勤志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问题提示:交通肇事后来立即离开现场但逃避责任追究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3.李冬玄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  4.吴书林交通肇事后逃逸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因逃逸致人亡”的情形?  5.邵宏海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定性?  6.徐军为抢救病人违章行车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为抢救病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定罪?  7.陈齐珍等人用自制铁轨车在铁路上运送石料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用自制铁轨车在铁路上运送石料撞人致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8.张友驾车冒险通过漫水桥造成交通事故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驾车冒险通过漫水桥造成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9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和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10.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1.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何处理?  12.朱晓志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13.周立杰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4.刘海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雇主应否对其雇员非职务行为引起的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15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园逃避检查而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撞武警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16.王燕明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如何定罪?  17.任军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8.陶卫东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交通事故直接责任原因不明时应如何定罪?  19.何瑞明等交通肇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问题提示:本应处于关闭状态的道口栏杆擅自打开的,驾车通过道口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王贤君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滑离肇事地点,被告人下车遥望现场,轻信未发生事故,遂驶离现场的,应否视为逃逸?  21.时永祥等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乘车人促使肇事司机逃逸,扩大事故危害后果的,应该如何定罪?  22.黄金波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违章停放和逃逸行为?复查决定书的效力如何?  23郑东红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

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3日)  ……

序言

  “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199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  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

文摘

  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01年7月6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勤志犯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光祖之子张志民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邵勤志赔偿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丧葬费、亡补偿费、鉴定费、输血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8456.85元。  被告人邵勤志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肇事后逃逸。其辩护人辩称,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收卫生费的车辆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追挤被告人车辆所致,邵勤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邵勤志在出事故后也没有弃车逃跑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3. 兴山股票开户哪个证券公司好

股票开户不一定哪个证券公司好,做股票主要靠你个人的智慧,并不是靠证券公司,只要选一个手续费低并且业务办理方便的证券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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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规占用道路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如你说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违规占用道路造成交通事故者负全责,赔偿全部伤害及损失费用。

5. 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由交警判定责任吧,根据事故责任来进行赔偿。
如果任何人都没有违法的话,应该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不会出现。因为会车不让行也是违法的。

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6. 占用行车道停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占用行车道停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违章停车的行为由交管部门另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

责任的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7、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8、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9、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0、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

8.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违章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