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2024-05-06 00:57

1. 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2. 债务人财产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债务人的财产,从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到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一、具体分析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欺诈破产行为(1)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管理人的追回权。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4、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二、什么情况下发生公司破产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的情形: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批产;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三、破产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四、申请保全的资产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呢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与破产程序管辖法院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申请破产后的影响有哪些
申请破产后的影响有:
1、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管理破产的一系列事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三、管理人有权追回哪些财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下列财产:
1、在债务人财产破产程序前的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行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这部分财产追回并归还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投资者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足额实际缴纳。此时,投资者的投资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顺利实现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应要求投资者全额支付;
3、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异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由管理人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别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异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经理有权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5. 债务人的财产包含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是指债务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时候,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破产程序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特定时期内的财产,具有以下特点:目的性,债务人财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清偿给债权人的财产;独立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债务人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公司破产员工的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员工工资在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收入中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投资担保公司破产是怎样的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无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由上可知,投资担保公司破产就是指投资担保公司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而自己或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包含什么

6.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一、公司破产前如何转移固定资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前可以转移资产,但申请破产前一年内转移的,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转移行为无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倒闭和破产有哪些区别
企业倒闭与公司破产二者的区别如下:
1、企业破产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2、企业倒闭是企业破产的一种情形。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三、破产债权的含义是什么呢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7. 债务人的财产有哪些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一、公司如何确定金融债务的偿还能力?
一、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两个方面。
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表现在公司到期债务与可支配流动资产之间的关系,主要的衡量指标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最常用指标。
(2)速动比率,又称酸性测试比率。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并且,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后果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2、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后果
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对债权人的后果
所有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赋予或然债权执行力。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与破产后还要承担债务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债务人的财产有哪些范围

8. 债务人财产包括什么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在美国破产法上,其同义概念为
estate,在德国破产法中称
Masse,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破产财产概念。该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