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

2024-05-04 14:45

1.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从事原煤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激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煤炭可待续发波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余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二)缴纳地点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三)征收方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账征收;确定为查账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帐和和有关账簿的产量征收。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

2.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停止征收

根据此次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截止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开采或收购的原煤,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或代扣代缴基金;截止日之后所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和基金铁路运输环节、炼焦用煤环节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环节的查验补征工作一律停止。基金代征、查验补征及稽查部门按工作职责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部署本部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缴工作。

3. 什么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为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基金。2014年11月 25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山西省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征收管理部门限期对欠缴基金进行清理入库。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由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办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二、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入。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计征依据 
在山西省行政K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四、征收标准 
煤炭则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

什么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4.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为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基金。作为国家唯一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试点省份,山西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目的是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弥补煤炭开采给山西造成的历史欠账,综合解决山西煤炭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实现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基金征收的办法由不同煤种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等三个要素组成,按照乘法公式计算征收总额。在基金开征后,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即煤炭“出关”要先看发票。拒缴基金者要处以罚款。基金的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办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5. 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哪个部门收回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计征依据区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摘要】
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哪个部门收回【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计征依据区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回答】
(一)计征公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二)适用煤种征收标准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为进一步支持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日前财政部批复,同意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吨煤提高3元,原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维持不变。2011年调整后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最高每吨18元,无烟煤最高每吨23元,焦煤最高每吨23元,提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增加的基金收入用于解决引黄入晋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回答】

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哪个部门收回

6.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六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第二章 管户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一)固定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5、单位基本情况。(二)流动资料1、基金申报表;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第十五条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  45-90万吨(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  1  1.5  2.0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第十六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第十七条 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第十八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税机关确定。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第十九条 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帐征收;确定为查帐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第二十一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征收。第二十二条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一)主要指标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二)辅助指标1、上年同期产量;2、按当年计划产量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3、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4、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计的产量;5、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计的产量;6、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煤数量;7、地税部门调查核实的地销煤数量(包括自用、上缴和社会用量);8、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评估核定产量时,应当坚持科学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综合分析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实行各部门产量(销量)指标比对验证、煤炭企业横向比对验证,合理确定煤炭产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汇总数据进行验证,每半年一次,验证后不足部分予以补征。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时,必须给基金缴纳人开具缴纳凭证。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应直接分解缴入各级金库,不得开设过渡户。第二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基金;(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基金。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基金缴纳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基金。基金缴纳人合并时未缴清基金的,应当由合并后的基金缴纳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基金缴纳人分立时未缴清基金的,分立后的基金缴纳人对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查验补征基金,实现对外运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对公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查验补征;对铁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进行查验补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地税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基金管理稽查机构负责监督基金的征收和入库,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征收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应收尽收。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基金缴纳的监督检查。基金的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负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检查的方式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基金的专项稽查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负责组织。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征收基金的过程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二)查询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三)到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与基金有关的经营情况;(四)到车站、码头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基金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五)询问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缴纳基金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的基金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基金外,并处拒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基金外,并处偷逃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征、少征或者多征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或者损害基金缴纳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介绍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为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基金。2014年11月 25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山西省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征收管理部门限期对欠缴基金进行清理入库。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介绍

8.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六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第二章 管户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

  (一)固定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鸦

  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鸦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鸦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鸦

  5、单位基本情况。

  (二)流动资料

  1、基金申报表;

  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

  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

  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第十五条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