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分拆处罚细则

2024-05-20 09:09

1. 外汇分拆处罚细则

法律分析: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 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 ;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 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三、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 方付给外汇的;
四、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 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 式偿还的;
五、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 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 以人民币偿还的;
六、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 支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 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
关依法惩处。

外汇分拆处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