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赌博,是否有奖励?

2024-05-04 05:21

1. 举报赌博,是否有奖励?

举报网络赌博有没有奖励需根据所在地决定,如山东省、湖南省、贵州省等多省份都发布了举报奖励办法,但也有部分省份并未明确奖励。以下为条例示例(山东省):
《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日)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与办理黄赌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二)参与赌博及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三)为赌博、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 元至500 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二)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 元至5000 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三)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 人以上或当场缴获涉案现金20 万元以上,给予5000 元至30000 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
(四)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 人以上或现场缴获涉案现金50 万元以上,给予10000 元至50000 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 万元;
(五)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出上述最高标准的1.5 倍。
第六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黄赌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治安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奖励情况每年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报奖励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奖励资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5 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举报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60 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条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 月2 日。《山东省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鲁公发〔2007〕2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以下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害人害己,破坏社会安定、败坏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以“零容忍”的态度打一场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
二、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违规销售、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以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物品。
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民发现遗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对强迫、组织、容留、介绍、引诱他人卖淫的,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发放招嫖卡片、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
提供色情服务、制贩、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对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网站)或用具、开设赌场的,对非法持有、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非法制造、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有功人员奖励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公安机关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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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报聚众赌博怎么奖利


3. 国法规定对检举别人犯罪的奖励是安什么奖励了

您好!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奖励办法各地都不一样。以福建省厦门市为例介绍如下:
厦门出台最新检举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30万元
举报犯罪可打电话和通过网络
办法规定,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包括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案件线索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公安机关发布需要追捕的逃犯线索;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据了解,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登陆“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通过专栏进行举报,或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或通过“厦门警方在线”微博私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举报;可发送短信至110短信报警平台;寄送信函至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进行举报;直接到市公安局举报奖励中心、各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值班窗口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群众举报或协助抓获的奖励范围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刑事犯罪,包括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邪教犯罪、网络犯罪等重要线索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群众在犯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抓获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类交通违法犯罪情况;涉黄涉赌、涉枪涉爆、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的重要线索及涉案人情况;其它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抓获通缉逃犯的重要情况。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群众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打击、防范诈骗工作,及时劝导、阻止被害人不被犯罪分子操纵转账,公安协勤人员抓获“两抢”、盗窃、诈骗、邪教及其它现行重大案件嫌疑人,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抓获逃犯等情况进行奖励。
举报属实奖励500元至30万元
办法扩大奖励范围,也大幅提高了奖励的标准。其中,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30万元;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1万元;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万元;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1万元;举报交通肇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0元;举报可疑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且查获属实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涉黄涉赌等治安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协助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元;防范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截流”行动的有功人员高奖励2000元。
市公安局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坚决杜绝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厉查处。
办法同时明确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追责条款,举报人有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正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剑盾”行动。警方欢迎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警方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及时按照奖励办法规定兑现奖金。
谢谢阅读!

国法规定对检举别人犯罪的奖励是安什么奖励了

4. 举报犯罪有奖金吗

举报吸毒人员是有奖金的。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根据《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
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
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九)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二)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扩展资料: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5. 普通公民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较大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能否给予公民奖励?

有奖励的。在奖励举报人方面,根据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可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对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追回赃款的案件,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奖励。
注意事项
  1、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检察机关迅速查处。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2、提倡实名举报,便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反馈查处结果。举报人不要多头举报,这样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不利。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同腐败分子作斗争时要讲究策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举报前后都要注意保密,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避免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保护措施
  在保护举报人方面,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为防止泄密而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检察机关收到的书面举报材料由专人拆封,拆封后将举报内容输入微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由专人报送,检察长亲自拆封;接受当面举报必须在固定场所,由专职接待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是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通公民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较大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能否给予公民奖励?

6. 对祖国有贡献的奖励属于刑法的第几条?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立功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568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指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首先,该解释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都认定为立功,显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另一方面,该解释将立功限定为到案后的表现,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限制解释。
既然法条表述的立功主体是“犯罪分子”,就表明行为人在犯罪后才可能有立功的表现。其次,按照同类解释规则,立功应当仅限于与抑制犯罪有关的举止。
P570页:自首、坦白与立功的竞合
首先,自首与坦白中的如实供述所,只要求是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或者坦白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与立功。
其次,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或坦白的表现,也是立功的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在行为人犯数罪时,自首与坦白只是相对于所自首或者坦白的犯罪而言是从宽量刑情节,而立功相对于全部犯罪而言,都是从宽量刑情节。在这种场合,一般应认定为立功。再如,行为人犯一罪且犯罪较轻,其供述(揭发)内容不属于重大立功的,认定为自首对行为人最有利。
P571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7.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内容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全国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 —5%,2 —3%,1一2%,0 —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案件举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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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适用本条例;本省公民在省外或者省外公民在本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权益,弘扬正气,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第二章 奖励第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予以奖励:
  (一)冒生命危险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制止各种暴力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
  (三)与犯罪分子搏斗,拯救他人生命或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主动或协助公安司法人员追捕、制服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人身伤害的。第七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视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二)记功;
  (三)通令嘉奖;
  (四)发给奖金;
  (五)晋升工资。
  上述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
  具体奖励条件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受到本级人民政府奖励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被奖励人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下列保护:负伤医疗、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和优待、人身保护。第十三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和负伤致残的,凡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照因公(工)伤亡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参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优先抢救和治疗。拒绝或拖延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医疗费在加害人未捕获前,根据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证明,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单位暂付;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暂付。第十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伤亡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判决,由加害人赔偿。第十六条 荣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晋升工资、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人员,劳动人事部门应优先安排其亲属就业。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应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第十八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直系亲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认定,适用本条例有关保护的规定。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应予奖励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提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后,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