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2024-05-04 13:49

1.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2.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介绍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是国务院于2009年05月25日发布的文件,细化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虽然同年4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对此提出要求,但对具体的调整比例并未公布。

3.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