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2024-05-03 23:18

1.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2.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实践的不充分,一些程序和程序间的衔接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分析】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综上所述,要求海事赔偿限制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坏货物,则不能要求就赔偿作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包括船舶的船长、保险责任人及承运人等。赔偿限制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及货物赔偿,根据船舶吨位区分不同的等级。这样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赔偿压力,保障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3.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时,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即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相违背,但是,该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与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以及海商法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它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以及责任保险人的利益,对海上运输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4. 可以向什么地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产生的效力,具体如下: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6. 船舶所有人向谁申请海事赔偿

法律分析:海事请求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船舶,并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三)海难救助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九)共同海损十)拖航十一)引航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7.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谁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事故的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船舶出租后发生事故的,如果有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由事故的责任人赔偿,具体如下: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谁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8. 海事赔偿责任金可以向什么部门

海事赔偿责任金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金可以由承运人提起赔偿。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八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