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

2024-04-27 18:00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

假设这里指的是管理正规,而且有些规模的现代律所。
硬道理: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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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几乎100%收入来自律师费(按小时计算、按项目计算,或按小时计算加封顶等),律师费来自律师和其他向客户收费的专业人士的工作(包括合伙人、非合伙人、法律助理,有的律所还有翻译团队),但是客户找到一个律所的主要原因是针对有口碑的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最后所有服务、建议的质量也是这几个合伙人负责。
软道理: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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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验但没有团队(通常指几个有1-5年经验的非合伙人律师)的合伙人在处理案子、提供服务方面会比较弱,因为一个人每天只有个把小时的时间可以工作。当然,如果律所已经有年轻律师缺业务,或者招募人的能力很强,这就不是个问题。
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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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能给律所代来收入(即有有油水的客户)甚至有团队的合伙人,如果在其他方面名声不好,可能不符合一个律所的文化、品牌,和价值观。其他律师还是可能不要这人入伙。
最后,不是所有”合伙人“都一样,即使是在同一个律所。有些资深律师本身没有律所很仰赖的客户(因此无权参与分享律所的利润),但是这人有潜力,为方便他/她去做营销,先给个“合伙人”头衔。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

2.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3.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
可以自行约定。
一次分配:具体比例,应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和行业状况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的市场开拓成本。合伙人要成功承办案件,往往需要先行支出很多成本,如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公关费、咨询费等等,根据各地竞争程度、消费水平、行业惯例等情况的差异,其开拓成本可能占创收的30%,也可能占40%或20%,那么一次分配的数额就应相当于这些市场开拓费用之和。
二次分配:创收金额应作为二次分配首先考虑的价值因素,具体程度应根据各所的情况来定。有的事务所将二次分配的“蛋糕”分为三块,一是合伙人创收占事务所总收入的比例;二是合伙人在事务所的伙龄,即“年资”,因为年资反映了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历史贡献,资深合伙人每年均负担费用,深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品牌建设、集体积累等,对事务所的贡献,与新加盟的合伙人是有区别的,事务所要予以承认;三是平均分配部分,或称“共享部分”。这部分解决的是合伙人的凝聚力和团结问题,体现大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共事的意义。有些律师事务所还会细分出一些其他的因素,如著书立说、在行业协会任职、社会荣誉、公益贡献等等,这些都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无形收益,也可作为考核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4.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应逐步减少一次分配的比例,逐步加大二次分配的比例。
很多律师事务所规定,合伙人承揽案件后,可一次分配创收的60~70%,对于余下的30~40%,事务所在负担一部分税费并支付各项费用后,基本没有什么余额可供发展投入,一次分配解决后,就面临复杂的二次分配问题,要合理设计此次分配所考虑的因素。根据行业现状,创收仍然是首要因素,合伙人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承揽业务上,业务不饱和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事务所分配制度的设计中,应该体现鼓励创收的取向,这是现实需要。因此创收金额应作为二次分配首先考虑的价值因素,具体程度应根据各所的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应逐步减少一次分配的比例,逐步加大二次分配的比例。很多律师事务所规定,合伙人承揽案件后,可一次分配创收的60到70%,对于余下的30到40%,事务所在负担一部分税费并支付各项费用后,基本没有什么余额可供发展投入。

律师合伙人制度利润怎么分配

6. 一个律师可以同时是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吗

一个律师不可以同时是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第七条   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7. 什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三方面的内容:
  1、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基于合伙的“有限”性,对于合伙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合伙人都以其出资额或本人在合伙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承担责任。
  2、执行事务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是对债务的发生负有个人过错的合伙人。从另一个方面讲,合伙人要承担有限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不是造成侵害执业行为的行为人或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对于已发生的侵权后果给予及时而尽力的补救的人,否则该合伙人将被认定为是有过错的,不能免除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
  3、当合伙的债务发生后,即使是有合伙人应承担直接无限责任,也应该在穷尽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合伙财产后,不足部分才能由有过错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支付。
  有限责任合伙在制度上解除了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曾经使人们在一段时间认为对合伙人责任的减轻,就必然导致了债权人风险的增加,进而推论出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将会增加交易成本或减少交易量。而事实是,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的多少和律师个人的财产的多少,但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熟练的使用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往往在承责之前将合伙财产、个人财产进行“合法”的转移,甚至在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进行了必要设置,以规避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却并没有增加相对债权人的风险,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践的经验来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补充性的替代赔偿资源已足以平衡有限责任合伙所谓的“风险性”。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并不必然导致了债权人风险的增加。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律师因执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范围涵盖了律师滥用代理权,工作中的重大过错,如遗失重大证据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结果、行为违法等律师执业的诸多方面。执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为有限责任合伙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什么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承担的民事责任

8. 如何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假设这里指的是管理正规,而且有些规模的现代律所。

硬道理:

客户 -- 律所几乎100%收入来自律师费(按小时计算、按项目计算,或按小时计算加封顶等),律师费来自律师和其他向客户收费的专业人士的工作(包括合伙人、非合伙人、法律助理,有的律所还有翻译团队),但是客户找到一个律所的主要原因是针对有口碑的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最后所有服务、建议的质量也是这几个合伙人负责。
软道理:

团队 -- 有经验但没有团队(通常指几个有1-5年经验的非合伙人律师)的合伙人在处理案子、提供服务方面会比较弱,因为一个人每天只有个把小时的时间可以工作。当然,如果律所已经有年轻律师缺业务,或者招募人的能力很强,这就不是个问题。

人品 -- 即使是能给律所代来收入(即有有油水的客户)甚至有团队的合伙人,如果在其他方面名声不好,可能不符合一个律所的文化、品牌,和价值观。其他律师还是可能不要这人入伙。

最后,不是所有”合伙人“都一样,即使是在同一个律所。有些资深律师本身没有律所很仰赖的客户(因此无权参与分享律所的利润),但是这人有潜力,为方便他/她去做营销,先给个“合伙人”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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