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是

2024-05-19 14:22

1. 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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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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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保险实施监管的部门是

法律分析: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实施约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法律依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是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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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监督部门是

4. 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主要目的是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三)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对保险经营实行分业严格监管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要求。在保险公司经营的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这两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沟通不够,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如券商货币市场融资、股票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四)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没得到足够重视。保险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同行业的经营有章可循,加强行业内部的协作关系,防止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它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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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可以称为“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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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6. 我国是如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内地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内设机构中国保监会内设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等部门。派出机构截至2006年3月,保监会在除西藏外的26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5个派出机构。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统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保监局”。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主要职责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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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8. 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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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