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的区别,能举个例子就更好了。

2024-05-19 02:06

1. 债的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的区别,能举个例子就更好了。

简单地说,债包括债权和债务,仅转让债权的叫债的让与(也叫债权让与),仅承受债务的叫债务承担,债权债务一并承担的叫债的概括承受(具体定义可百度一下)。
如甲向乙买了1万元的货物,
如果乙已供货,甲没付款,乙将对甲所享有的1万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丙,这这债的让与;如果丙要求替甲付款,乙同意了,这叫债务承担;
如果甲乙刚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没履行,这时乙提出退出这合同,由丙承顶全部债权债务,即由丙供货并收款,三方都同意了,这叫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的区别,能举个例子就更好了。

2. 债的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的区别,能举个例子就更好了。

简单地说,债包括债权和债务,仅转让债权的叫债的让与(也叫债权让与),仅承受债务的叫债务承担,债权债务一并承担的叫债的概括承受(具体定义可百度一下)。
如甲向乙买了1万元的货物,
如果乙已供货,甲没付款,乙将对甲所享有的1万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丙,这这债的让与;如果丙要求替甲付款,乙同意了,这叫债务承担;
如果甲乙刚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没履行,这时乙提出退出这合同,由丙承顶全部债权债务,即由丙供货并收款,三方都同意了,这叫债的概括承受。

3. 债务债券问题

你好。
1、协商或者诉讼。
2、还是要负责债务的,没有财产就从工资里慢慢扣。
3、要看丁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
4、子女无偿还义务。

债务债券问题

4. 债的产生

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这主要是合同之债。约定之债实际上是利益上相互对立的公民或法人为满足自己物质或精神上的某种需求,相互协商,互相设定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对方履行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5. 债的产生

律师解答: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债的产生

6. 关于债务的几个简单的问题

他们夫妻俩名下的唯一房产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拍卖?(非保全状态还是?)A需要有生效判决B需要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判决C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进入法院拍卖的程序,那拍卖所得是怎么分配?是不是只按比例分配给有起诉他的人(我家还没有起诉他,正在准备中)谁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所得给谁,如果多出判决,那么剩的部分给被执行人。这事和其他人没有关系
 他是否也可以让别人取消保全,自己私下卖了房产?
     私下是不可能的

7. 求一个债权和债务通俗理解

债权是一种权利,通俗一点说就是别人欠你钱,你就对别人拥有债权;而版债务是权一种义务,就是你欠别人钱,你就负有对别人还款的义务。
比方,有人欠你2000元未还,你拥有债权2000元;你欠对方2000元未付给对方,你就对对方有2000元的债务。
两者的区别是: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即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即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为:债权与债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缺一不可的bai。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主要是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区别。在同一个经济关系中,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又是同时存在的关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出资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借钱的则是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是相互的,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是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

债权的概念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求一个债权和债务通俗理解

8. 选择之债典型例子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与简单之债相对的概念,指在多种给付之中选择其一履行的债。此定义在学理上由来已久,也基本形成统一结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所称“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是对学理上定义之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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