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的介绍

2024-05-05 18:09

1. 民事赔偿的介绍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的介绍

2. 民事赔偿责任的介绍

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 民事赔偿责任的简介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赔偿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

民事赔偿责任的简介

4. 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赔偿

公民伤残的赔偿责任为了解决公民伤残和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对民法学上的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有一定的认识,我国民法通则未区分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1 7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适用了“身体权”的概念。作者认为,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大致归纳为精神损害(痛苦、疼痛)和残疾。此外,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通常还发生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护理费用支出以及可能的持续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在导致受害人残疾的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因劳动能力降低导致的未来收入丧失或者减少的问题。(法释2001 7号)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第十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一些考虑因素。这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为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一个大致统一的规范。关于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概念,这里的精神损害是指健康权或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而不包括下面将要涉及的残疾赔偿问题。一般说来,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程度。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适用于受害人健康或者身体受到损害,遭受较大精神痛苦或肉体疼痛但没有造成残疾或者降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案件。狭义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或身体受到侵害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死亡,近亲属(尤其是父母亲)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考虑到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作为专门的赔偿类别,此等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数额一般不宜过高。1.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2.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3.残疾赔偿:成年有收入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在实践中,这条规定通常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来确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后来的特别法规定有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一些司法解释仍沿用了“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法释20013号)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释2001 7号)。以上可以得出的结论都只能是:不管受害人在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如何,一旦其受害残疾,他所能得到的赔偿则只能维持基本的或者平均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受害前收入较高的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作者建议:对于成年的有收入的受害人之残疾赔偿,应当将其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和残存的劳动能力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具体可以适用这样的计算公式:(受害人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劳动能力残值-受害人正常的个人年消费)×预期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退休后的赔偿额。比如,某人受害时35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是5万元,其个人年正常消费是2万元,受害后的劳动能力残值为20%(即80%残疾),可以预期的工作年限是25年。这时他应当获得的残疾赔偿就是:(5万元-5万元×20%-2万元)×25年=50万元。此外,在60岁之后他还可以预期存活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按照其可得的退休金计算并减去个人正常消费费用(当得出的数额小于0时按下面论及的最低残疾赔偿数额计算)。4.残疾赔偿:成年无收入者对成年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的,作者认为,可以将相当年龄、类似学历的人群的平均收入作为其“受害前3年平均收入”的参考标准,然后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如果缺乏可比性,也可以参考受害人当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成年人的人均收入计算。5.残疾赔偿:未成年人对于受害残疾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未来的太多不确定性,上述计算公式的适用几乎不可能。作者建议:对其残疾的赔偿主要参考当地动态的人均收入,同时考虑可能残存的劳动能力和预期的存活年限。至于接受特殊教育等方面的额外费用支出,可以计算在上述“未来发生的费用”之列。6.残疾赔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对于残疾赔偿有必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进行一些考量,其最突出的就是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设定。作者认为,即使受害人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在其受到伤害而残疾时,都不能不予残疾赔偿或者予以极少的残疾赔偿,应当建立一个最低的残疾赔偿数额标准。初步建议是:这一标准应当不低于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人均收入。对于收入特别高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加害人过重的赔偿负担,也可以避免社会财富通过侵权行为法发生不均衡再分配。初步建议是:残疾赔偿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50倍。这对富人也是公平的,如果是一个特别富有的人,他也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手段作出适当的安排。公民死亡赔偿责任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害人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死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如果死亡前发生了医疗等费用的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这一规定,死亡事实本身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死亡后单位支付了丧葬费用,而且其生前没有抚养任何他人的负担,其结果很可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的规定一直受到批评,一些特别法已经突破这一规定而认可了“死亡补偿费”(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司法解释更明确地适用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应当指出的是,多年来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多数情况下也是突破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给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有些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作为参考依据的。这样的司法实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仍需要讨论:(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赔偿费”所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无过错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一切死亡赔偿的案件;(2)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制度,有的则不适用,缺乏执法的统一性;(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费仍然是一种过低的赔偿制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较大幅度提高,有必要对死亡赔偿的金额作较大的提高。 需要解决的是以下几个问题:1.死亡赔偿所救济的内容死亡赔偿是针对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而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死亡赔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所以需要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是由于存在两个方面的理由:(1)这些近亲属与死者在受害前有着最密切的感情联系,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会给其近亲属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2)在许多情况下,在受害人死亡前他(她)与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构成家庭经济利益的紧密共同体,受害人死亡尤其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赚取者的受害人死亡,将给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一个家庭为抚养一个孩子通常也要支付很高的费用,即使是未成年人死亡,其家庭也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害(精神损害自不待言)。因此作者认为,死亡赔偿所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作者也承认生命是崇高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和交换的),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只有在确定这一认识的前提下讨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才能得出相对妥当的答案。2.对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对于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上述残疾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推荐的计算公式是:(死者生前3年的年平均收入-死者生前3年的平均个人消费)×预期的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预期的退休后的赔偿额。比如,某人受害时38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为5万元,每年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为2万元,预期劳动年限为22年(60岁退休),对其近亲属的赔偿则为:(5万元-2万元)×22年=66万元,另加预期退休后的赔偿额。3.对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对于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额之计算,也可以参照上述公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其不存在死亡前3年平均年收入的参数,所以这一点可以参考当地与其受过同样教育并且年龄相当的人的收入情况。如果缺乏可比的参照系,可以考虑适用当地成年人的平均收入情况。4.对未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显然难以通过对其未来可能的收入情况的计算来赔偿其近亲属。作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1)死者家庭为抚养教育该未成年人所支出的费用(以当地平均支出);(2)近亲属遭受的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死亡时年龄越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就应越高。5.死亡赔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即使是一个古稀之年的人受害而死亡,或者一个病魔缠身之人受害死亡,或者一个自己并不创造任何直接经济价值的人受害死亡,也应当对其近亲属予以最低限额的赔偿,这个最低限额可以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在目前阶段从1万元到数万元的最低限额都是可以支持的。已经满60岁的退休人员的死亡赔偿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一最低限额的标准。而对于死者死亡前收入特别高的案件,赔偿额应当予以限制。作者认为,计算的基数不宜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30倍。作出这样的限制除了上述对残疾赔偿最高额限制的理由外,还考虑到近亲属从其死亡事件中得到过分高的赔偿不利于社会公正。6.死亡赔偿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如何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作者的初步想法是:死亡赔偿金不能完全等同于遗产,在分配上不宜照搬遗产继承法的规则。首先,不一定将近亲属严格划分为两个等级,在第一等级的近亲属存在时不给第二等级的近亲属分配;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各近亲属成员与死者在死亡前的感情密切程度;最后,应当优先考虑需要抚养者的利益,因为死亡赔偿制度的建立将取消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上面讨论的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通常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这些特别法通常包括:(1)交通法律;(2)规范特别危险作业或者危险源的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法律、电力法尤其是核电站法、动物法、狩猎法等;(3)环境资源与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4)工伤事故法;(5)产品责任法,等等。这样的特别法通常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或者限制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特殊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或者规定概括的赔偿数额,或者限制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因为在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加害人更严格一些),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比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律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如何处理“一般法”的规则与特别法的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基本原则。就残疾和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而言,作者认为,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我国涉及到残疾和死亡赔偿的一些特别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各不相同,加上近些年来国民经济和国民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的特别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数规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残疾和死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2)个别特别法规打上了浓厚的行业保护烙印,没有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公正的保护;(3)某些残疾、死亡赔偿问题(如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和死亡)本来不应当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却被特别法规所调整。作者建议:将来在民法典颁布后或者在民法通则修改后对这些特别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在现阶段也宜灵活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则.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关系,应由国家的基本法律或法规来规范调整。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其性质而言是政府规范某一行业相关行为的法规规范,无权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医院在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以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确定损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法定要件,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也应据此确定。

5. 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在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对方是可以主张赔偿的,这个赔偿的标准主要按照民法典中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规定的实施的,主要包括了住院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医疗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民事赔偿责任

6. 民事赔偿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不予执行,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执行能力,可以恢复执行。
    第三,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行为,会有被司法拘留甚至涉嫌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罪。
    第四,不要担心,这种情况就好像银行的死账坏账,但是,只要他有劳动能力,就可以追究其履行法律文书。
    祝福!

7. 民事赔偿

给你个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做个参考,一般能协商的尽量协商解决,毕竟走诉讼程序,周期性长。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最低保障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最低保障收入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民事赔偿

8. 民事赔偿

个人认为:
饭店构不成留置。
原因有以下: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只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也就是说留置的基础关系比较是合法的,必须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而本案中,你们并非本案的债务人。他留置的理由除了(你们在哪里吃饭没有付饭钱)外,没有正当的理由。
至于打架的赔偿责任,既然已经认定了由他们负责,那么饭店的损失也该由他们的承担。
所以:
1饭店没有权利压你们的车
2出钱该由他们几个出(你们只出你们吃饭的钱)
3派出所那时是在还没有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饭店能得到偿付才留置你们的车,现在责任清楚了,没有权利再留置了
4饭店损失多少,陪多少,他没有漫天要价的理由。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