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处罚条例

2024-05-16 03:52

1. 计划外生育处罚条例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第二胎的情况有很多,看你是否属于少数民族,双方是否为独生子女等。这一条可能对你有帮助: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其他情况请参照该条例,网址 http://www.longyan.gov.cn/smpd/smbs/sysy/xgflfg/200807/t20080722_46540.htm  此外,我认为任何一级政府都无权利强迫公民做绝育手术,依旧根据该条例第17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都只能是指导公民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没有赋予其强迫公民做节育手术的权利。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http://www.longyan.gov.cn/smpd/smbs/sysy/xgflfg/200807/t20080722_46406.htm)

计划外生育处罚条例

2. 计划外生育

要上户口,必须先交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计划外生育怎样处理?

都属于计划外,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怎样处理?

4.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 计划生育法规

法律分析:1.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计划生育法规

6. 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保护育龄男女的健康,维护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我国的人口政策和部门的职能分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是指对提供节制生育技术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凡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考核批准,方可施术。施术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每三年一次。第八条 凡申请开展和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手术。被批准的施术单位,应建立手术质量自我监督机制。
  省级妇幼保健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京、津、沪)应成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指导中心,在本辖区内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技术工作规范、标准和要求及颁行后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转诊、会诊、疑难手术及并发证的诊治任务;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并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
  (五)负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及教材的制作。
  (六)对计划生育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及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第九条 准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须向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合格者方可开展手术。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核。第十条 市(地)妇幼保健院、所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应承担辖区内的下列任务: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
  (四)高危、疑难手术的诊断、治疗;
  (五)推广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统计与上报;
  (七)开展计划生育的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县级妇幼保健或医疗单位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咨询;
  (二)承担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在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推广应用计划生育适宜技术;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情况;
  (六)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教育;
  (七)对乡级手术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被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乡(镇)级单位,可开展下列工作: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孕十周以内的人工流产手术;
  (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负责村级节育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六)有条件的可开展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登记汇总。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各类卫生室指导育龄人群落实节育措施,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资格人员,经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在认定合格的单位里独立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节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县卫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非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五)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7. 计划外生育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你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2、如果生育二胎,你将面临被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并且“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计划外生育

8.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