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

2024-05-11 21:45

1. 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
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
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
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
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
。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
、通知、声明、店堂
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
、通知、声明、店堂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提请
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死亡的,应当支付
、
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
或者侵犯消费者
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等方式承担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
;并应当承担
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
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
或者侵犯消费者
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94年*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
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
。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
、通知、声明、店堂
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法

2. 消费者权益法48条的欺诈行为

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严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那么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关于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下面是对消费维权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解析。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综合上面的介绍,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3. 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指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中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法案,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消费者权益法

4. 消费者权益法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消费者权益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ri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ri起施行。2009年8月27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ri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ri,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摘要】
消费者权益法【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消费者权益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ri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ri起施行。2009年8月27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ri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ri,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回答】
拓展资料:消费者权益法作用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yao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 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回答】

5. 消费者权益法

拓展资料:1993年10月31ri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ri起施行。2009年8月27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ri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ri,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摘要】
消费者权益法【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消费者权益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回答】
拓展资料:1993年10月31ri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ri起施行。2009年8月27r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ri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ri,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回答】

消费者权益法

6. 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主要有:销售诱导的、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以假充真的、销售禁止的商品的、少秤少量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欺诈行为而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理解【提问】
您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1、催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2、程序设计与保障不完善,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
3、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经过法定程序,义务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未经评估,与公平正义要求有差距。【回答】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1、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2、是消费者受到诱导。【回答】
请问一下我买房时候开发商说必须买车位,不买车位不卖房子,现在房子代款下来了,开发商不过钥匙,说必须车位代款或者全款付清才给钥匙【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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