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题【12.12】

2024-05-16 13:48

1. 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题【12.12】

 一、简答题
    华丽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成立,有股东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共计六人。赵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孙某、周某任董事,由赵某负责设立公司的事情。
    2015年2月,赵某以设立司的名义与远程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车运输合同,租赁远程公司的十辆货车进行货物运输。
    2015年3月,为了装修办公室,赵某以个人名义雇佣小张进行装修,小张在装修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被砸伤,赵某未对小张进行赔付,于是小张向华丽公司主张赔偿。华丽公司主张到雇佣小张的人是赵某,而不是华丽公司,所以拒绝对小张进行赔偿。小张遂诉至法院。
    2016年1月,李某想将股权对外转让给王某,此时,李某尚有30万元的出资额未缴纳,所以李某与王某约定,在王某受让股权后,由王某继续缴足出资。华丽公司的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李某与王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9月,华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李某向华丽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李某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华丽公司股东,王某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华丽公司大有发展前景,于是赵某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华耀公司,孙某认为合并行为过于冒险,坚决反对,想要退出华丽公司。
    问题:
    1.若远程公司依照生效的运输合同主张权利,应向谁主张运输费用的支付?为什么?
    2.小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华丽公司应向谁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4.孙某想要退出华丽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与解析】 
    1.应向赵某主张。(1分)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分)本案中,赵某以自己名义代表设立中的华丽公司和远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向赵某主张责任符合该法条规定。(1分)
    2.小张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1分)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分)本题中,赵某是为了设立中的华丽公司,而雇佣小张进行装修,属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职务行为,且华丽公司已经成立,应由华丽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分)
    3.(1)李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
    ①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所以李某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不负有出资义务的抗辩不成立。(1分)
    ②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请求其全面履行的,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所以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1分)
    (2)华丽公司可向李某及王某请求履行出资义务。(1分)
    4.孙某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孙某可以与赵某等其他股东协商,从而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进行。(1分)
    (2)孙某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让孙某的股权。(1分)
    (3)孙某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持有异议,享有股权回购的请求权,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1分)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强制收购。(1分)     

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题【12.12】

2. 2019法考终极冲刺模拟题【商法】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急需偿还“套路贷”,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担保,就杀了丙的妻子。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可撤销合同
    B.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合同当事人乙、丙之间不存在胁迫,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
    D.如果乙、丙订立保证合同时,乙知道甲的胁迫行为,那么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否则,由于乙是善意的,丙不享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胁迫)
    【答案】B。解析: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3)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非可撤销。A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注意因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为不同的情形。     

3.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单项选择题【9.2】

 一、单项选择题
    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三/25)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分公司和子公司
    【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表述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错误。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表述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只能由总公司的某位股东担任错误,法律对此并未设置限制。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单项选择题【9.2】

4.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经法】多项选择题6.6

 一、多选题  
  1、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错误。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选项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5.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单项选择题6.1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三/25)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2.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6)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27)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参考答案                                              

2019法考每日一练【商法】单项选择题6.14

6.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一、多项选择题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25)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答案】ABC。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

7.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8.7】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三/31)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无权代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答案】A
    解析:甲未经乙同意以乙的名义签发汇票,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乙如拒绝追认,意味着汇票上的签章不是乙的真实签章,这一出票行为无效,乙不承担票据责任。A项正确,当选。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出票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题中虽然出票人乙的签章不真实,但是该汇票已经转让,丁背书时的签章真实,则丁应对其后手戊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以对甲的无权代理不知情免除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虽然出票行为无效,但是背书行为有效,因此持票人戊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丙无权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拒绝付款。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虽然汇票上没有甲的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甲应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8.7】

8.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6.25】

 一、单项选择题
    1.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2010/三/32)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参考答案 
    1.【考点】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A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B项符合第(七)项、D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可申报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此属于合同履行,而非财产给付。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更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