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024-05-04 00:13

1.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渊源主要有:(一)国际条约 这里指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
法律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渊源主要包括: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际组织的决议。

3.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从内容上而言,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法;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从学科分类而言,国际法属于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一二级学科下的一个分科。
法律依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0301 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4.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法律分析:(一)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
法律依据:《维也纳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6.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我来看看!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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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国际经济法概述

8.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决议,国内法,司法判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