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024-05-04 20:10

1.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9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如下:
1、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权证卖出申报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权证,如99份权证也可以申报卖出。
2、权证交易的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股票过户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不收取行权佣金,投资者可以跟证券公司协商适当的降低交易佣金。
3、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4、权证实行T+0交易,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5、接受行权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30。



3. 个股期权的交易规则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门槛限制,个人不低于50万、机构不低于100万规则中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达到至少两点:
(1)托管在券商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有6个月以上交易经历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对于机构投资者需要达到至少两点要求:
1、托管在券商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
个股期权标的需满足那些条件?
合约标的既可以为股票也可以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股票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ETF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3)股票则需波动幅度不能太大: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
(4)需要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小盘股)期权合约到期日: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若为节假日、休市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交易时间:交易日9:15-9:25(开盘集合竞价)、9:30-11:30、13:00-15:00(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委托期权指令包括内容:
(1)合约账户号码;(2)合约交易代码;(3)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4)委托数量(5)委托类型与价格(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交易单位及数量限制申报数量为1张或者其整数倍,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张。期权合约涨跌停幅度限制认购期权最大涨幅,不管集合还是连续竞价都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撮合。连续竞价时段:以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
一、期权在哪里交易
期权交易没有特定的场所,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交易,也可以在专门的期权交易所内交易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与股权有关的期权交易。
目前全球最大的期权交易所是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欧洲最大期权交易所是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Erex)的前身为德意志期货交易所(DTB)与瑞士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SwissOptions
FinancialFtresExchange,SOFFEX);
亚洲方面,韩国的期权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其交易规模巨大,目前是全球期权发展最好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有期权交易。
国内方面,目前有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内的几家交易所已经对期权在中国大陆上市做出初步研究。
国内如果要进行期权交易可以通过国外在国内设立的一些期权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如美国的FEX和trader711等平台都可以进行期权的交易操作。
二、期权交易合约因素有哪些
1.买家或投资者(taker):是指购买期权的一方,或说购买权利的一方。
2.沽家或卖方(grantor):是指出售权利的一方;
3.权价或期权费(premim):是指买家向沽家支付的购买权利的费用,也称保险费。期权费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期权买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程度控制在期权费之内,二是期权卖家出售一项期权可立即得到一笔期权费收入。买方的损失或卖方的盈利均以期权费为准,不会超过。
4.成交价:是指买家与卖家商定的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也称基本价或合同价。
5.通知日(declaration
date):是指期权买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货或提运时,必须在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前的某一天通知卖家,这一天即为"通知日"或"声明日"。
6.到期日:是指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这一天一个已预先声明的期权合约必须履行,它是期权合同有效期的终点。这一天也称"履行日"。
在金融市场上的期权交易合约要素也同上,只是这里的"商品"是金融商品而已。

个股期权的交易规则

4. 权证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所有的权证到了该权证的行权日都可以按照它的规定行权,问题是值不值得行权(对自己有没有利)。认沽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卖给非流通股大股东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认购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向非流通股大股东买入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5.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八条 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6.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7. 股指期权交易详细规则

1、合约类型是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2、合约单位是10000份/张。
3、到期月份:合约到期的月份是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一共四个月。如当前是10月,目前交易合约到期的月份就是10月、11月、12月和次年3月。
4、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合约到期该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法定节假日顺延)。
5、行权方式:到期日行权(欧式)。
6、交易模式:T+0,可以随时交易买卖。
7、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到9:25;9:30到11:30;13:00到15:00;其中9:15到9:25是开盘集合竞价的时间,14:57到15:00为收盘即可竞价的时间,其他的时间段是连续竞价时间。
8、最小报价单位:0、0001元。
一、股指期权对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
修订稿规定,“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规定:“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以沪深300指数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
二、股指期权交易的风险
1、信用风险
股指期权合约作为标准化合约,有交易所设立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作保障。对于那些遭受损失而未能补足保证金的交易者,交易所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维持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性。即使部分投资者违约,对其他投资者一般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所以相关的信用风险不大。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指投资者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指期权合约,以顺利完成开仓或平仓的风险。比如,在持有买权且市场可能下跌时,投资者不想至到期日使期权作废损失全部权利金,以图尽快平仓了结,但由于市场缺乏交易对手,平仓结果可能是买权持有者只能以很低的价格卖出所持买权,极端情况下无法在到期日前卖出,只能使期权至到期日作废。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在交易时要谨慎选择合约月份,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合约。一般而言,近月合约要比远月合约交易活跃,且交易量大得多,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也相对较小。当然,由于期权交易合约的标准化及操作程序的系列化,使得交易者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风险的暴露程度并不大。
3、操作风险
股指期权有买权、卖权之分,根据执行合约的时间又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同时,为方便交易者进行策略不同的期权交易,一般规定接受同时买卖不同期权序列的组合式委托。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比,交易相对复杂,操作风险大。此外,由于股指期权的交易策略变化繁多,不同头寸组合状况具有不同程度风险状况,因此保证金计算方式亦比较复杂。
4、市场风险
合约交易双方风险收益的非对称性是股指期权合约特有的风险机制。就期权买方而言,风险一次性锁定,最大损失不过是已经付出的权利金,但收益却可以很大(在看跌期权中),甚至是无限量的(在看涨期权中);相反,对于期权卖方,收益被一次性锁定了,最大收益限于收取的买方权利金,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在看跌期权中),甚至无限量(在看涨期权中)。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权交易时,尤其是充当卖方进行股指期权立权交易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权利金以及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不仅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风险的放大。因此在行情不利变动时,投资者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平仓或进行组合操作锁定风险。

股指期权交易详细规则

8. 股指期权交易详细规则

1、合约类型是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2、合约单位是10000份/张。
3、到期月份:合约到期的月份是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一共四个月。如当前是10月,目前交易合约到期的月份就是10月、11月、12月和次年3月。
4、最后交易日、行权日:合约到期该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法定节假日顺延)。
5、行权方式:到期日行权(欧式)。
6、交易模式:T+0,可以随时交易买卖。
7、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到9:25;9:30到11:30;13:00到15:00;其中9:15到9:25是开盘集合竞价的时间,14:57到15:00为收盘即可竞价的时间,其他的时间段是连续竞价时间。
8、最小报价单位:0、0001元。
一、股指期权对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
修订稿规定,“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规定:“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以沪深300指数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
二、股指期权交易的风险
1、信用风险
股指期权合约作为标准化合约,有交易所设立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作保障。对于那些遭受损失而未能补足保证金的交易者,交易所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维持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性。即使部分投资者违约,对其他投资者一般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所以相关的信用风险不大。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指投资者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指期权合约,以顺利完成开仓或平仓的风险。比如,在持有买权且市场可能下跌时,投资者不想至到期日使期权作废损失全部权利金,以图尽快平仓了结,但由于市场缺乏交易对手,平仓结果可能是买权持有者只能以很低的价格卖出所持买权,极端情况下无法在到期日前卖出,只能使期权至到期日作废。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在交易时要谨慎选择合约月份,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合约。一般而言,近月合约要比远月合约交易活跃,且交易量大得多,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也相对较小。当然,由于期权交易合约的标准化及操作程序的系列化,使得交易者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风险的暴露程度并不大。
3、操作风险
股指期权有买权、卖权之分,根据执行合约的时间又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同时,为方便交易者进行策略不同的期权交易,一般规定接受同时买卖不同期权序列的组合式委托。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比,交易相对复杂,操作风险大。此外,由于股指期权的交易策略变化繁多,不同头寸组合状况具有不同程度风险状况,因此保证金计算方式亦比较复杂。
4、市场风险
合约交易双方风险收益的非对称性是股指期权合约特有的风险机制。就期权买方而言,风险一次性锁定,最大损失不过是已经付出的权利金,但收益却可以很大(在看跌期权中),甚至是无限量的(在看涨期权中);相反,对于期权卖方,收益被一次性锁定了,最大收益限于收取的买方权利金,然而其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在看跌期权中),甚至无限量(在看涨期权中)。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权交易时,尤其是充当卖方进行股指期权立权交易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权利金以及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不仅意味着收益,也意味着风险的放大。因此在行情不利变动时,投资者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平仓或进行组合操作锁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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