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函【2014】58号)

2024-05-18 01:37

1. (湘政办函【2014】58号)

湘政办函〔2014〕58号文件标题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容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州人民政府(长沙市按湘办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业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
 
         附件:下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项目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湘政办函【2014】58号)

2.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1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附件:
1、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3. 湘府办发[2015]第5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5日
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2015年1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湘发改能源[2015]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15年底,现役机组中已有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机组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同步建成了超低排放设施,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超低排放水平。根据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行动计划》“提速扩围”,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1、现役机组。到2018年底,我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中长株潭地区机组到2020年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到2017年底,65蒸吨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在建和新建机组。全省在建和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省在建和新建供热机组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30万千瓦级供热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60万千瓦级机组不高于303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工作任务
1、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要按时间要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我省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8年底前总体完成,即现役的具备改造条件的21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060万千瓦;37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2)完成节能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684万千瓦。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通过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符合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机组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但需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4、规范超低排放监测实施和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RT75-2007)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确保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必须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111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通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样享受电价补贴。
2、给予发电量奖励。根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每台机奖励不低于100发电利用小时数,在电力调度方面优先安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发电,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3、实行排污费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要求,燃煤发电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4、加大财政支持和排污权交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升级改造机组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环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进行交易或回购。
5、关于超低排放认定和节能指标认定。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运行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超低排放效果和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认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推进各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认定工作,落实排污费减免政策,加强火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认定工作, 落实电价补贴,机组淘汰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对超低排放机组发电的优先调度和发电量的奖励。
各地和各燃煤电力企业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改造计划方案,明确升级改造时间,于2016年3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并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没有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三)严格考核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工作方案对各燃煤发电企业“提速扩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湘府办发[2015]第58号

4.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摘要】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提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回答】

5.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摘要】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提问】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回答】

求湘政办发 2011 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6. 求:湘政发[2006]7号文件,谢谢!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 [2006] 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通过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政府的责任。下达给各地的基金收支预算内缺口,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因基金减收、超范围支付、退休人数超过控制增长率导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预算外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决定的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五日

7. 《湘政办发[2012]18号》全文内容是什么?

湘政办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联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纳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核定和计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侯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发”核定,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发放。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的计发办发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本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按0.6计算。
(三)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按本文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涉及工龄项目调整时按15年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资金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参保。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城镇小集体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对象要及时申报并办理参保手续,2012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发放,2012年12月31日后不再按本文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对没有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各地应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档案、工会、监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领导负责,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省里统一政策,严谨擅开政策口子。尤其要严格做好参保对象范围和条件认定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论引导。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21日印发

详情见:
http://www.hyzhq.gov.cn/main/xxgk/zwxxgk/fggw/zcfg/8406xxgk/

《湘政办发[2012]18号》全文内容是什么?

8. 湘政发2013年18号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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