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里提到的“服务期”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13:20

1. 劳动合同法里提到的“服务期”是什么意思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就该定义来看,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具有特殊性;
第三,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自己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
第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里提到的“服务期”是什么意思

2. 什么是劳动服务期?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
上海模式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江苏模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 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3. 什么是劳动服务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作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的一方,使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获得更好的专业技术,从而反馈给用工单位,其中双方经过协议约定的培训时间就是劳动服务期。劳动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餐厅的老板为了让自己的员工的厨艺更好,特意花高价从海外请优秀厨师为他们培训,期间老板会跟员工约定在接受培训后三年不得离开该餐厅,这个三年期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服务期。
劳动服务期是用工单位通过出资获得的产物,往往是保证劳动者不随意离职的重要约定。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了劳动服务期,劳动者就必须遵守,不能拒绝履行服务期。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服务期,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单方不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劳动者就可以不履行。在服务期的适用上,用人单位处于主动地位,是享有权利的一方。
对于劳动服务期,我们需要明确几点问题:
1、劳动服务期不是强制规定。
劳动服务期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签订的条款,但是劳动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内容。对劳动服务期的适用双方具有自主选择权,可以约定适用,也可以不约定,法律并没有强制约定。
2、劳动服务期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
其仅在以下情形中才可以约定劳动服务期:
①出资招用
②出资培训
③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劳动服务期约定时间不一定。
双方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约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出资培训后再约定。
4、劳动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
服务期可能会短于、等于、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
出资培训是现代企业提高自身能力的普遍做法,为了避免劳动者获得更高技术后跳槽而约定劳动服务期更是常见。了解更多劳动服务期的知识,不仅能保证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更能使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服务期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什么是劳动服务期

4. 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服务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 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具体什么

约定培训、服务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3.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4.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专门出资培训了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具体什么

6. 劳动法服务期

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统一规定服务期的期限,不过,用人单位跟职工约定服务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约定服务期建立在用人单位给职工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且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的基础上,服务期内职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前离职。
一、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期限是多久?      服务期期限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二、服务期内职工可以单方离职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服务期内离职违约争议的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三点:      1标题。写明文种名称“仲裁答辩书”即可。      2抬头。答辩人(被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职务、通讯号码。      2、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由或前言。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什么仲裁案件进行答辩。      2答辩内容。陈述事 实过程,指明责任,反驳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说明自己的辩驳理由和依据。      3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自己的态度,部分赔偿还是不赔偿。      3、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即仲裁机构名称或仲裁员姓名。      2附件。写明附件名称、份数。      3被诉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日期。      总的来说,服务期是由用人单位约定的,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没有正当理由提前离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标准不能超过公司之前提供的培训费,服务期内,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也可以离职。

7. 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服务期定义是什么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服务期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服务期定义是什么

8.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专项培训后才能约定服务期。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