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2024-05-09 11:33

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整个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乃至放开,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等多项重点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如箭在弦、势在必发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没有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了80多年的发展运行,是否能给中国一些启发和可资借鉴之处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市场繁荣,百业兴盛,政府放宽了制度,批准许多银行开业。可是好景不长,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银行首当其冲,纷纷倒闭,产生了多米诺连锁效应。在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倒闭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五年功夫,倒闭的银行竟达9108家,涉及存款达70亿美元。
  为此,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3月下令银行界休假7天,以进行整顿,同时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后来陆续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协会股份保险基金,分别承保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协会存户的存款。1950年,上述12B条款由《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了联邦存款保险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理事三人,除了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外,其余二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须分属两个政党,持有受保银行股票或在受保银行任职者不得担任理事职务。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由该公司以联邦政府机构的身份,对顾客存在受保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所有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互助储蓄银行和州注册的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如受保银行倒闭,顾客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原来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为了防备万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法案授权该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从联邦财政部贷款30亿美元,但事实证明,即使在1974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两家银行倒闭时(指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圣地亚哥的合众国国民银行),该公司也没有动用这个贷款额度。
  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该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从1934年起,该公司处理的银行破产案仅712起,涉及储户约400万人,其中有99.9%根据该公司承保限额获得赔偿,公司为此花费了60多亿美元,但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亿美元,这个金额等于从1934年迄今该公司支出总额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赔偿金额的35倍。联邦储蓄保险贷款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
  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
  为了使联邦保险公司能对参加保险的会员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法案还赋予该公司一系列权力。如:对受保银行账目进行检查之权;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业务有不够安全稳妥的情况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自劝告、警告以至停止其保险;对有问题的银行,有权勒令其停业,由该公司充当清理人对其进行清理,也可以代为物色一家银行,与之合并或购买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行驶上述权力时,还应该取得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官以及州及地方当局的合作。
  对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问题银行”,联邦保险公司通常在三种办法中采取抉择:一是命令该银行关闭进行清理,在此情况下,存户的头10万美元的存款将立即获得赔偿;二是物色别的银行吸收这家“问题银行”,存户的存款全部归接受的银行负责支付;三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助其渡过难关,或购买其股票,或暂不关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接管。接管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在较小的城镇只有一家银行而又没有别的银行愿意与之合并或购买的情况,接管不得超过两年,在接管期间还要设法求得其他的解决办法。通常采用的是第一、二两种办法。自1934年以来,在发生问题的银行中,清理和合并大约各占一半。一般说,较小的银行多采取清理的办法,而较大的银行则多采取合并的办法,因为,银行规模越大,要赔偿的存款就越多,对社会上的影响也越大。
  上个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的银行体系因为经济衰退、企业破产和国际债务危机而受到很大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率的高涨而不能下降,财务问题严重的银行往往愿意支付最高的利率以吸收存款,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报告,美国商业银行的利润在1981年和1982年两年连续下滑,银行倒闭不断增多。1981年倒闭10家,到1984年增加到80家。虽然倒闭的多为中小银行,但名列前茅的一些大银行也不是没有问题的。
  1984年5月间,美国的第8大银行大陆伊利诺银行就发生了挤兑风潮,短短几天内存款大户向该行提取的存款即达80亿美元之巨,后来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官和联邦保险公司会同美国28家大银行紧急筹措75亿美元的巨款进行救援,联邦储备理事会宣布给该行以无限的备用信贷作支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打破法例规定的10万美元保险最高赔偿额,宣布对该公司的存款全部负责,危机才暂告平息。这样一家大银行如果倒闭,肯定会引起一场大波动,救援行动之紧急与规模之大为美国历史上所罕见,存款保险制度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方法,人们提出一些意见。保险费是按照银行平均存款余额计收的。平均余额中既包括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也包括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但一旦倒闭,马上获得赔偿的只有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而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在计收保费时,已经包括在内,这就形成了交了保险费而不能获得保险的保护,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按照一般保险的原则,风险大小与保费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通常大银行倒闭的风险要小于小银行。对于大银行来说,他们拥有一批存款大户,在10万美元以上的余额在全部存款中所占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也就是说,按同样的费率缴费而大银行存款中受不到保险保护的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义务相等,享受的权利不同,等于由风险小的大银行来津贴风险大的小银行,是不合理的。取消10美元存款限额,改为100%承保的呼声很高。

  2008年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
  美国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从2008年开始截止到2011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了总共414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平均约每三天一家。虽然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银行挤兑现象却极少发生。绝大多数的零售储户并未因为其银行倒闭而惊恐万分涌向银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整个金融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2. 为什么中国要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现状1.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障由医疗照顾方案和医疗救助方案两部分组成。医疗照顾方案是美国联邦政府为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达两年以上的残疾公民、永久性肾脏病公民建立的一项全国性医疗保险计划。医疗照顾方案的待遇包括住院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两部分。受保人住院时,第一天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以后的费用则由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税中的1.45%部分)支付,疗养康复所需费用也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但疗养期不得超过100天,这便是住院保险。医疗保险指的则是,看病及在家接受专职护士的康复所需的疗养费用的20%由病人自付,其余80%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救助方案是联邦政府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接近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以现金方式实施医疗资助的一种方式。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三路:需要医疗补助及长期疗养的老人;需要保健服务及长期疗养的伤残者;需要医疗服务的低收入母亲及其子女。2.商业医疗保险。在美国,雇员的医疗保险是由雇主向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购买的(投保人只需支付保费的小部分),其等级与付费方式等均由雇员决定,福利较好的公司通常会全额支付雇员的保险费。美国政府向来鼓励雇主为其雇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4. 世界上最早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

美国。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
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扩展资料
主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款保险

5.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
就我个人看来,最近几年尚不需要,中国政府应该不会轻易让一个银行消失的,毕竟目前在中国人民心里银行仍然是和土地一样坚实的存在。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6.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何时推出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 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 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 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 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 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 保险制度。
2014年末时已经把存款保险条例公开 征求了意见。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7. 如何看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积极开展了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潜在的道德风险,韩高峰研究员指出,银行间追求业绩,道德风险应该会存在,但是不会太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预期和导向,进行事前调整,从而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当记者问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面临的难点时,易宪容表示,在于增加银行经营成本的缴纳费率和对于存款人的赔偿限额上。王国刚也认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从操作层面上看,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清楚,一是保费的口径、收取的时点界定,二是如何理赔,三是结余资金如何运作等方面,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如何看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8.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之后人们对风险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国较为公认的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监管机构并称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我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据张健华介绍,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张健华说。

  据介绍,此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其实都是政府主导的隐性保险制度。这在事实上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而,还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行缺乏独立性。

  张健华指出,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