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国投资的企业也要向中央缴税吗

2024-05-13 06:53

1. 到外国投资的企业也要向中央缴税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节税策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是负无限责任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节税策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节税。 
  如何才能避免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判定准则。 
  判断准则: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节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 
  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节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节税策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分析纠错:说\"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负全面纳税义务。如果\"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当然是指在国外的避税地),就不是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而是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当然不是居民企业,不负全面纳税义务。  
  说\"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准确的。我国税法规定的是\"总机构\"概念,而不是\"总部\"、\"总决策机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际上也没有采取\"总部\"为判断是否居民的标准的。 
  按照我国的法律,外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而不是指正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根本无法进行选择\"非居民企业\"的筹划。  
       日本的外资企业如果要将产品出口到日本,则要按照日本国的税法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否则,就不必缴纳日本国的进口关税。

到外国投资的企业也要向中央缴税吗

2. 到外国投资的企业也要向中央缴税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节税策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是负无限责任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节税策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节税。 
  如何才能避免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判定准则。 
  判断准则: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节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 
  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节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节税策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分析纠错:说\"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负全面纳税义务。如果\"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当然是指在国外的避税地),就不是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而是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当然不是居民企业,不负全面纳税义务。  
  说\"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准确的。我国税法规定的是\"总机构\"概念,而不是\"总部\"、\"总决策机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际上也没有采取\"总部\"为判断是否居民的标准的。 
  按照我国的法律,外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而不是指正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根本无法进行选择\"非居民企业\"的筹划。  
       日本的外资企业如果要将产品出口到日本,则要按照日本国的税法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否则,就不必缴纳日本国的进口关税。

3. 中国民企在外国投资的利润要向中国政缴税吗

亲~您好!这点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摘要】
中国民企在外国投资的利润要向中国政缴税吗【提问】
亲~您好!这点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来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回答】

中国民企在外国投资的利润要向中国政缴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