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2024-05-10 20:10

1.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是民政部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发布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2. 谁有关于报送2009、2010年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通知附件1

一般福利彩票销售资金按如下比例分配:50%的彩票奖金(含1%的调节基金)、35%的彩票公益金、15%的发行经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4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彩票公益金与彩票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 

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 

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3.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4.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公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 彩票代销单位应将售票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第九条 对下列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无偿方式:
  (一)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三)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第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额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盗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第十二条 上级募委会对下级社会福利资金的资助,实行资助与彩票销售挂钩的原则。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批。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第十八条 向上级评委会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级评委会确定项目,提出申请报告;
  (二)上报项目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配套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上级评委会接到项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五章 监督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民政部门和募委会有权缓拨、停拨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6日中募委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募[1991]委字3号)同时废止。

5.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6.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7.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法律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8.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法律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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